國務院鼓勵民間投資 允許民間資本興辦金融機構

2010年05月14日 20:18  中國證券報 我要評論

  中國政府網13日發佈了《國務院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意見》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基礎産業和基礎設施、市政公用事業和政策性住房建設、社會事業、金融服務等領域。

  “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法律法規未明確禁止準入的行業和領域。”《意見》明確提出,規範設置投資準入門檻,創造公平競爭、平等準入的市場環境。市場準入標準和優惠扶持政策要公開透明,對各類投資主體同等對待,不得單對民間資本設置附加條件。

  “在一般競爭性領域,要為民間資本營造更廣闊的市場空間。”《意見》提出,國有資本要把投資重點放在不斷加強和鞏固關係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政府投資主要用於關係國家安全、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經濟和社會領域。

  《意見》明確,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基礎産業和基礎設施、市政公用事業和政策性住房建設、社會事業、金融服務、商貿流通、國防科技工業領域,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重組聯合和參與國有企業改革、積極參與國際競爭,推動民營企業加強自主創新和轉型升級。

  允許民間資本興辦金融機構。在加強有效監管、促進規範經營、防範金融風險的前提下,放寬對金融機構的股比限制。支持民間資本以入股方式參與商業銀行的增資擴股,參與農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的改制工作。鼓勵民間資本發起或參與設立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等金融機構,放寬村鎮銀行或社區銀行中法人銀行最低出資比例的限制。落實中小企業貸款稅前全額撥備損失準備金政策,簡化中小金融機構呆賬核銷審核程序。適當放寬小額貸款公司單一投資者持股比例限制,對小額貸款公司的涉農業務實行與村鎮銀行同等的財政補貼政策。支持民間資本發起設立信用擔保公司,完善信用擔保公司的風險補償機制和風險分擔機制。鼓勵民間資本發起設立金融仲介服務機構,參與證券、保險等金融機構的改組改制。

  “清理和修改不利於民間投資發展的法規政策規定,切實保護民間投資的合法權益,培育和維護平等競爭的投資環境。”《意見》要求,加大對民間投資的融資支持,加強對民間投資的金融服務。全面清理整合涉及民間投資管理的行政審批事項,簡化環節、縮短時限。

責編:李艷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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