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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5月13日 14:15 法制日報 我要評論
武漢乘客黃志宏認為機票上出發日期、承運人和票價等欄目為英文而將航空票務公司告到法院一案,7日9時在湖北省武漢市江岸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一個多小時的庭審中,原被告雙方未能達成一致而使調解未果。
武漢乘客黃志宏認為機票上出發日期、承運人和票價等欄目為英文而將航空票務公司告到法院一案,7日9時在湖北省武漢市江岸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一個多小時的庭審中,原被告雙方未能達成一致而使調解未果。
原告訴稱,被告武漢市蘭翔航空服務有限公司交付的機票出發日期、承運人和票價等欄目為英文,沒有對照的中文,同時沒有加蓋單位印章,在報銷時被財務人員以不符合發票管理規定為由拒收,因此要求被告更換符合要求的報銷憑證票並賠償3.15元。
被告辯稱,原告起訴的主體不適格,被告與中國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航)簽訂了代理協議,只是南航的代理人,其代理行為應當由被代理方即南航承擔責任。同時被告強調該機票是按國際航協和國際公約印製和填寫的。因此,原告起訴的主體是錯誤的,原告應當撤回起訴再另行提起對南航的起訴,否則應當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
庭審中,原告出示所購機票後,還特別提交了湖北省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辦公室給其作出的復函,來證明機票的內容不符合語言文字管理規定。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已經通知中國民航局糾正,民航局也已回函表示正在解決。
對此,被告律師認為該答覆不能證明中國民航局已經通知南航更改機票。
被告還在庭審中多次強調,機票就是報銷憑證。原告為此予以解釋,機票屬於報銷憑證雙方並無異議,而本案爭議的問題是填寫的內容是否合乎法律要求。按照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不符合要求的發票,原告是有權拒收的。
之後被告出示了與南航簽署的《中性客票銷售代理協議書(國內)》,原告認為在機票上沒有載明南航的名義,因此不能定被告是南航的代理人。同時原告認為為了查明案件事實應當追加南航為共同被告,為此當庭向法院口頭提出追加南航參與訴訟的申請。
審判員詢問被告,是否能夠按原告的要求更改提供機票?被告代理人稱,該機票的格式和填寫內容都是由南航系統控制的,自己無法更改。
審判員還組織雙方進行調解。原告表示只要機票上只有英文沒有中文的現象能夠改變,願意撤回起訴。而被告認為改變機票的內容不是他們能夠決定的,為此雙方調解未果。
審判員在要求原告提交書面申請後宣佈休庭,並表示另行擇期開庭審理。
責編:張恪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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