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監會下半年夯實壽險風控“防火墻”

2010年05月11日 08:27  新華網 我要評論

  管業務的不得監管風險,要設獨立部門進行風險管理

  據上海證券報報道,記者近日從權威人士處獲悉,保監會將在今年下半年出臺《壽險公司全面風險管理實施指導意見》,每年4月30日前,壽險公司向中國保監會提交年度全面風險管理報告。

  據了解,在人員設立上,首次提出壽險公司應指定一名高管或任命首席風險官負責風險管理工作,此人不得兼管投資和銷售和運營管理;從架構上,壽險公司應設立獨立的風險管理部門。

  保監會主席助理陳文輝在昨日保監會舉辦的“壽險公司風險管理研討會”上表示,風險管理對於壽險公司、行業乃至保險監管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要進一步加強風險管理制度建設和有效性監管,進一步完善壽險公司風險管理體系。

  2006年保監會出臺了《壽險公司內部評價辦法》,對推動保險公司加強內控和風險管控起到了積極作用。同年出臺了《壽險公司非市場監管規程》,為及時掌握公司業務風險和風險管理能力提供了建設性的監管框架。2007年保監會頒布了《保險公司風險管理指引試行》,對保險公司風險管理體系的建立進行了全面和原則性的規範。為了規範保險公司的風險管理有必要及時出臺指導性和操作性更強的風險實施管理意見。

  據悉,2009年10月份保監會壽險部&&組織中國人壽、泰康人壽等六家公司風險管理部門負責人成立了工作組,共同起草《壽險公司全面風險管理實施指導意見》,起草過程歷時半年。

  陳文輝表示,要進一步完善壽險公司風險管理體系,高度重視加強風險管理工作,抓緊出臺指導性和可操作性強的風險管理實施指導意見,不斷完善內控監管和非現場監管,提升分類監管質量;要抓緊完善壽險公司風險管理體系,要加強對壽險公司風險管理有效性的監管。

  他表示保監會將積極推動保險公司全面風險管理工作的落實,完善風險管理的預警指標體系,加強對保險公司風險管理系統有效性的檢查和評價。

  據消息透露,《指導意見》主要是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人壽保險公司、健康險公司、養老公司參照執行。所謂風險主要是對公司實現經營目標可能産生不利影響等不確定因素,而全面風險管理就是從公司董事會、管理層、到全體員工全員參與在戰略制定和日運營中識別潛在風險,預算風險影響程度,並在公司風險偏好範圍內有效管理公司各方面風險的持續過程。

  保監會將要求在實施風險管理的過程中,保險公司應遵循一致性、全面性、匹配性、全員參與、定量與定性相結合不斷優化等六個基本原則,按照《指導意見》的相關要求,建立與本公司業務性質、規模和複雜程度相適應的全面風險管理體系。按照原則的要求建立與本公司業務性質,規模和複雜程度相適應的全面管理體系。

  “全面風險管理各項要求應該與公司管理和業務流程緊密結合,同時為了確保全面風險管理有效實施,中國保監會針對壽險公司全面風險管理實施監督管理,這是我們起草過程中的總原則”,保監會壽險部主任梁濤告訴記者。

  據悉,由於風險管理涉及方方面面,保監會將根據行業目前風險管理狀況準備採取分步實施的方式,在各公司進行基礎職能設置建立初步模型,利用一年左右的時間完成意見的落地工作。記者 盧曉平 ○編輯 陳羽

責編:曹樹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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