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田召回補償”案的冷思考

2010年04月18日 16:34  新華網 我要評論

  新華網北京4月18日電(記者 南辰)由浙江省工商局發起主推的一波三折的“豐田召回補償”案暫時畫上了句號。但是,這並不意味著圍繞召回補償問題的所有爭議都煙消雲散。作為地方監管部門,浙江省工商局的做法使油門踏板缺陷涉及的7.5萬名RAV4車主受益,但是記者認為,更重要的是從全國的角度厘清事件的法律和行政監管依據,讓不同地域的消費者在遇到類似情況又面對不同的廠家時,權益都能夠依法受到嚴格保護。

  浙江工商手中威力最強大的武器是將汽車納入“三包”的地方法規。根據《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實行“三包”的大件商品,應當由經營者負責修理、更換、退貨的,經營者應當上門服務或者負責運送;經營者要求消費者運送的,經營者應當承擔運輸費、誤工費、差旅費等合理費用。

  然而,從我國相關法規的制定情況看,“三包”法規適用的保護範圍與召回法規適用的保護範圍是否重合呢?目前看這在國內還存在爭議。早在2004年,質檢總局等四部門推出《缺陷汽車召回管理規定》時,專家就闡述過其與《汽車三包規定》的不同。

  當時,國家質檢總局的有關專家指出,《缺陷汽車召回管理規定》是解決由於設計、製造等方面的原因在某一批次、型號或類別的産品中普遍存在的同一缺陷,政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的規定,監督、管理産品的製造者,對其生産和銷售的含有對人身和財産安全造成不合理危險的缺陷産品,通過通知有關消費者和有關責任方知曉,並通過採用修理等處理措施,糾正和消除該産品在設計、製造、銷售等環節上産生的缺陷,消除缺陷産品對公共安全産生的威脅,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和規範企業經營行為,維護正常市場秩序的行政管理制度。而《汽車三包規定》是解決由於隨機因素導致的偶然性缺陷産品的法律責任。對於由生産、銷售過程中各種隨機因素導致産品出現的偶然性缺陷,一般不會造成大面積人身傷害和財産損失。

  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郭禾當時告訴記者,按照西方的劃分,《缺陷汽車召回管理規定》這樣的法規由於涉及公共安全利益,因此帶有公法性質;而《汽車三包規定》則帶有私法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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