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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4月07日 12:37 焦點房地産 我要評論
在開發商孫偉國看來,擺在面前的難題是:建築承包方訴請支付4000萬元,而法院裁定保全8000萬元,最後實際查封了5億元,還有帳上未被告知即遭劃走的672萬元。
公開信原文:
各位好:
2005年7月,上海金禧準備在上海金山區亭林鎮開發建設長三角物流中心。
2006年6月,上海金禧與上海金瑞達成協定,由上海金瑞總承包長三角物流中心。
2008年的9月26日,雙方因合同款項等建設工程糾紛訴諸上海市金山區法院。
且不説這些糾紛誰是誰非。在該案中,原告的訴訟請求為4206.83萬元,法院裁定保全我們公司8000萬元的財産,而最後實際查封了價值5億元的房産。
2010年1月14日法院一審判決做出後,2010年2月5日,檢察日報《方圓》雜誌一篇題為《房地産商孫偉國的難題》的文章機報道了這一案件。(http://www.fangyuanfazhi.com/zazhi/fangyuanzazhi103/gushi103/201002/t20100207_320796.html)
2010年2月23日,檢察日報《聲音週刊》、律政雜誌和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還就該案件審理過程中反映出的問題,組織召開了“跨越式財産保全:問題與對策”研討會,正義網、人民網等都作了報道。
這是一個非常簡單的案件,是非清楚明確。2010年2月25日《法制日報》第12版又作了題為《上海金山1263套住宅被查封的背後》的報道。
下面的材料,共4000余字,反映該合同款項糾紛案情的只有300多字,其他的是我要想就審判過程向法官提出的10個問題。
我擔保所述全部真實有據。
如果審核屬實,請法院還我一個公正的判決!
請大家評理!
上海市金禧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總經理 孫偉國
該案的基本情況:
我公司發包給原告的一二期工程的合同價一共1.8億多元。兩期工程實際同時施工。
扣除部分包給他人的工程款(合同價3341.9萬元)和設計變更減少的工程款(經計算為2554萬元)後,合同價只剩下1.2億多元。但是,我公司已付工程款已達1.7億多元。金瑞公司在起訴狀中承認已收的工程款也有1.63億元。
為什麼會超付約五千萬元?因為我公司支付了正常工程款外,原告還多次向我公司要求預付工程款、借款,不給就停工;我公司為了按時向業主交房,只能答應。這1.7億元包括:正常的工程進度款9470萬元,代付工程款576萬餘元,預付款2450萬元、借支款共4600萬元。
原告後來再要求借款2000萬元,我們沒有答應,原告就派人拉土堵門、打人。
這就是基本案情。
我公司還欠工程款嗎?我們多付了五千萬元,但法院卻判決我公司再付一期工程款4500萬元及利息。
這一反一正,加上一筆未曾告知即被劃走的672萬元款項,奪走我公司一億多元。
三問一審判決
1:為何對重大事實爭議回避不理?
在一審中,我們已經提出證據證明:有3000多萬元的工程發包給其他人施工,因設計變更減少了2000多萬元工程,這些減少的工程量合計近6000萬元。但法院對這些重要事實不予作答。難道金瑞公司沒有幹的活我們也要付錢?
我們主張已經直接付給了原告1.652億元(全部有銀行憑證),原告在訴狀中承認我公司已支付工程款1.63億元,相差220萬元。對於這一差額,法院未予回答。
訴訟中,我公司已經提出另有代原告付款500多萬元,判決亦沒有回答。
對於因設計變更減少的工程量,對我們計算的造價如果有爭議,可以進行鑒定;但對於當事人沒有爭議的合同價,本不應鑒定,法院卻予鑒定。
什麼是對約定價格的調整?是指在原約定價格的基礎上,根據變化量進行增減。但法院卻對整個工程進行鑒定。完全拋開原定價格重新算賬,還是對原價格調整嗎?
這一鑒定的結果是:原告少做了近6000萬元的工程,應得工程款卻增加了五百多萬。豈不怪哉?
2:理不清的一期二期,自圓其説還是自相矛盾?
按法院的説法,一期工程款有九千多萬元,但我公司己付工程款1.7億元,能説我公司付款不夠一期工程款嗎?
當然不能。除非原告能證明這些己付款不是給一期的。
已付款沒有區分一二期,判決對此也予確認。
可是法院判決:我公司要再給4500萬元一期工程款。這不是自相矛盾嗎?
法院稱:因為原告説已付款中有5000萬元是一期的,其他一億多的己付款“歸到二期,多退少補”。
3:為何不宣而劃走我公司672萬元?
在沒有判決、也沒有先予執行裁定的情況下,金山區法院于2009年1月16日作出裁定:劃撥我公司存款至法院的賬戶內。1月19日劃走共672萬元。憑什麼劃撥我公司存款?有執行依據嗎?
這個裁定至今一直未向金禧公司送達。我們事後才從銀行知道。一審判決沒有提到本次劃撥行為,沒有提到這672萬元。為什麼偷偷地劃款,事先不告知,事後不承認?
五問訴訟保全
1:進行保全的必要性何在?
決定保全的前提,至少是能夠初步證明對我公司有債權,這才有保障執行之必要。
原告主張債權的依據是什麼?是一個只蓋有原告公章的決算書,上面沒有編制人、造價師簽名。這個決算書在形式上都不完備,如何能據以主張債權?
原告和法院都知道這個決算書不足為憑,所以在訴後馬上開始鑒定,根本沒有使用過這個決算書。
但是,法院卻依據這個明知不足為憑的決算書裁定保全。
2:為什麼要超出訴訟請求範圍進行保全?
原告的訴訟請求一共只有4200萬元,法院卻裁定保全我公司8000萬元的財産。憑什麼?
我公司指出這一明顯錯誤後,法院卻讓原告把訴訟請求改為8000萬元了事。
法院實際查封我公司房産1263套,總面積92540.71㎡。
按實際銷售均價3503元計算,查封房産價值共3.2億元。
經專業評估公司評估,2008年9月26日為時點的總價值約5億元,加上法院劃走的672萬元,超過了5億元。
我説超額查封,是有上述根據的。
原告説查封未超額有依據嗎?
法院對記者説:因為房價上漲了,所以超額了;如果房價下跌了,可能還不到8000萬元呢。
我要問:現在到底是否超額查封?
3:為什麼虛構擔保事實?
保全裁定上説:原告已提供擔保。
但事後發現,卷中的擔保書是裁定做出(2008年9月26日)後半個月(2008年10月10日)才補的。
請問做出裁定時的擔保何在?
物權法、擔保法規定:財産擔保的方式是抵押、質押和留置,人的擔保方式是保證。
原告提供的是財産擔保書,卻既無質押也無抵押(保全擔保中沒有留置)。
原告提交的只是個人房産證複印件和企業資産負債表複印件,擔保人可以自由處分其財産,擔保作用何在?能作為保全的擔保依據嗎?
我公司向法院提出原告的擔保不合法、不合格,法院答曰:我認為可以。
我公司向法院提出:如果這樣擔保可以,我公司也要求提供同樣的擔保,申請解除保全、申請保全對方財産。
法院答曰:不行。誰能用什麼方式擔保,我做主。
這不是看人下菜嗎?
4:查封侵害了案外人利益,為什麼遲遲不糾正?
查封的1263套房産中,有1001套己售給業主。這些合同在訴訟前已經簽訂、履行甚至交齊房款,並在交易中心登記,合法有效,應受到法律保護,卻因為法院的查封無法履行,無法收房、過戶。
記者向法院採訪這個問題,法院反把責任推給我們,説我們不提供房屋已查封的材料。
蒼天在上,我們一直向他們反映這個問題。
法院在2008年12月25日還下過一個裁定,説是“法院告訴原告有的查封房已出售,原告同意解封”,所以解封了58套已售房。
可見,如果我們沒有反映過,他們如何知道是已售房?
5:為什麼不依法復議、復查?
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對保全裁定可以申請復議,對於保全的執行可以提出異議。
我們申請復議了,提出異議了,但是至今沒人理,甚至連駁回的裁定或決定也沒有。
再問二期工程仲裁
因為二期工程合同約定有仲裁條款,我們對法院受理本案提出了異議。
如果法官是公正的,直接下裁定駁回原告起訴,讓原告再去申請仲裁就行了。
但是法官沒有這樣做,且看下面的日程表:
2008年12月10日,金瑞公司向上海仲裁委申請仲裁二期工程案。
12月24日,上海仲裁委發函向金山區法院提交金瑞公司申請財産保全的資料。
12月25日,法院裁定:因“12月26日”(原文如此)裁定駁回原告二期案的起訴,故解封部分保全的房屋。
12月26日,法院裁定駁回原告二期案的起訴。
12月26日,法院裁定:金瑞公司因在仲裁委申請保全,故再次保全我公司4000萬元的財産。
2009年1月20日,法院依12月25日裁定解封部分房屋,同日又依12月26日保全裁定查封被解封的房屋。
如果知道法院在12月25日還有一個解封58套已售房的裁定,並且是在12月29日解封的,就可以更好地理解法院選擇1月20日來解封、重封了。
這次的保全裁定再次宣稱:原告己提供擔保。但是後來才發現,原告根本沒有為這次仲裁案提供擔保。卷中的擔保書,是為前次訴訟案(不是本次仲裁案)提供的。
既然二期工程的起訴已經被駁回,因為該案做出的保全裁定就應該撤消,但一直未撤消。
現在有兩個生效的保全裁定,保全金額合計1.2億;但訴訟案和仲裁案的訴訟請求加起來才八千多萬。
又是一個明顯超額的保全裁定,無語。
最後一問
請大家看看下面的日程:
2008年9月26日,原告起訴;同日,法院立案;同日,法院裁定保全;同日,法院凍結我公司三個賬戶各8000萬元(當日實際凍結490多萬元)。
9月27日,法院查封我公司房産。
9月28日,法院才向我公司送達了應訴通知和保全裁定。
從立案到裁定保全,一天;從立案到凍結賬戶,一天;從立案到查封一千多套房産,兩天。從立案到通知我公司應訴,三天。
從立案到審結,近一年半。
忽快,又忽慢,為什麼?
責編:任威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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