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發佈《融資融券交易試點會員業務指南》

2010年03月23日 10:42  深交所 我要評論

  關於發佈《深圳證券交易所融資融券交易試點會員業務指南(2010年修訂)》的通知

  2010-3-22

  各會員單位:

  為更好地指導會員融資融券交易試點業務的開展,本所結合市場情況的變化,對2006年8月21日發佈的《深圳證券交易所融資融券交易試點會員業務指南》進行了修訂,現予以發佈,請遵照執行。本所2006年8月21日發佈的《深圳證券交易所融資融券交易試點會員業務指南》同時廢止。

  深圳證券交易所

  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附件:

  深圳證券交易所融資融券交易試點會員業務指南

  (2010年修訂)

  目 錄

  第一章 概述

  第二章 融資融券交易權限申請

  第三章 融資融券交易業務管理

  第四章 融資融券標的證券、可充抵保證金證券及其折算率

  第五章 融資融券保證金比例、維持擔保比例、保證金可用餘額

  第六章 融資融券業務數據申報

  第七章 融資融券業務信息報告

  第八章 融資融券違約記錄申報

  第九章 其他事項

  為了保障融資融券業務順利開展,指導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試點工作,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試點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和《深圳證券交易所融資融券交易試點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等有關規定,制定本指南。

  第一章 概述

  融資融券交易是指投資者(以下簡稱“客戶”)向具有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會員資格的證券公司(以下簡稱“會員”)提供擔保物,借入資金買入本所上市證券或借入本所上市證券並賣出的行為。

  會員開展融資融券業務試點,必須經證監會批准。未經批准,任何會員不得向其客戶融資、融券,也不得為其客戶與客戶、客戶與他人之間的融資融券活動提供任何便利和服務。

  會員開展融資融券業務試點,應當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證監會、本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公司”)和中國證券業協會的有關規定,切實執行會員融資融券內部管理制度,認真履行與客戶之間的融資融券合同,自覺接受證監會和本所、中國結算公司、中國證券業協會的監督管理。

  會員辦理與本所相關的融資融券業務,適用本指南。

  融資融券業務的登記結算,適用中國結算公司的相關規定。

聲明:中國網絡電視經濟臺所載視頻、文章、數據等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並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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