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不得向囤地炒地捂盤房企放貸

2010年03月18日 08:57  中國證券報 我要評論

  消息人士3月17日向中國證券報記者透露,央行和銀監會2月22日聯合發文要求,對於經金融機構盡責調查發現或經國土資源部門、建設主管部門查實存在囤地、炒地、捂盤惜售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房地産開發企業,金融機構不得發放新增貸款,已有貸款要迅速採取保全措施。

  這份《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房地産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通知》強調,對房價上漲過快的地區和城市,銀行要加強區域風險評估,適當提高貸款條件。各金融機構不得為爭奪客戶而隨意降低貸款標準。要進一步完善房地産信貸風險管理制度,嚴禁對項目資本金不足、“四證”不齊等不合規的房地産企業或項目發放貸款。

  商業銀行和有條件的其他金融機構應持續開展房地産貸款壓力測試,加強貸款風險管理。各金融機構要進一步加強對宏觀經濟週期與房地産市場運行關係、房地産價格波動對銀行貸款質量影響等研究,切實採取有效措施,優化調整信貸結構,防範化解房地産信貸風險,維護金融穩定。

  通知指出,繼續支持居民首次購買普通自住房的貸款需求,根據借款人信用記錄和還款能力、購房用途和住房性質、抵押物價值和變現能力、當地房地産市場狀況等因素,合理進行風險評估,在貸款利率下限和最低首付款比例之上確定貸款利率和首付款比例。嚴格抑制投機投資性購房需求。二套房貸首付款比例不得低於40%,貸款利率嚴格按照風險定價。

責編:曹樹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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