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公佈兩岸金融、證券期貨等業務往來辦法

2010年03月17日 18:31  新華網 我要評論

  新華網台北3月17日電 台灣金融管理機構16日晚發佈台灣地區與大陸金融、證券期貨、保險等三項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草案。根據該辦法,大陸符合條件的銀行、證券期貨、保險機構將可赴臺設辦事處和參股。

  臺金管機構的網站説,辦法增訂兩岸銀行業互設分支機構及參股投資的管理規定,擴大台灣金融機構辦理兩岸信用卡、轉賬卡業務往來的範圍;在證券期貨往來方面,增訂大陸證券期貨業赴臺設立辦事處及參股投資的管理規定;保險往來方面,則是增訂台灣保險輔助業赴大陸設立分支機構、參股投資大陸保險業及大陸保險業赴臺設立辦事處及參股投資的管理規定。

  辦法嚴格規定大陸金融機構進入台灣市場的資格條件,其中包括符合資産或資本在世界銀行排名的規定,有設立海外分支機構的經驗,以及符合信用評級等等。

  辦法説,大陸地區銀行(包括海外陸資銀行)、證券期貨業及保險業設立辦事處或參股的家數,均以1家為限。

  管理辦法説,將漸進開放陸資金融機構進入台灣市場。

責編:曹樹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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