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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3月04日 11:28 法制日報 我要評論
法制日報實習生 王春芳 法制日報記者 陳東升
“原告訴請支付4000萬元,法院卻裁定保全8000萬元,實際查封3.2億元,還有被封賬戶上的672萬不知去向。”
2月25日,本報《上海金山1263套住宅被查封的背後》一文一經刊登,隨即引起了社會各界熱議。
近日,針對案件中暴露出的財産保全“跨越式”現象,法律界人士展開了探討。
所謂“跨越式財産保全”,是指民事訴訟財産保全中存在的當事人一申請,法院即實施保全、無擔保保全、超額保全、擅自劃撥保全財産等現象。
財産保全的合理性如何得到保障,如何實現對於財産保全的法律監督,一直是業內關注的話題。
最高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廳檢察官孫加瑞認為,由於時間和條件限制,法院在執行時因搞不清房地産的具體行情而多封了一些房屋,可以理解;但是,一旦被保全人提出超額查封的質疑,法院就有必要對是否超額問題進行調查、了解,包括組織聽證。當事人提出銷售價格或者評估價格來證明超額保全,有了初步證據的,如果要否定它,也應當有更權威的證據才行,不能靠“估計”來主張未超額。
“評估價格值這麼多,現在行情值這麼多,但將來拍賣變賣時可能沒有這麼多,拍賣價可能高也可能低,因此需要多封。”一些工作在審判一線的法官隨即指出。
對此,孫加瑞表示,法院應當對是否超過評估價適當多封進行聽證、審查。
同時,也有律師提出,保全財産的數額問題還涉及到保值增值問題。現在很多案件的訴訟期間較長,在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産中,資産型的財産逐漸增多,比如股票賬戶、基金賬戶等,法院在保全這些財産時,不應該妨礙其保值增值,而這將是法律界面臨的新課題。
但是,孫加瑞也指出,法院系統的內部監督的作用是有限的,發動外部力量的監督非常重要。
對此,有律師建議,通過判決書的上網公開及適度的審判過程的上網公開,實現公眾監督,是非常有效的監督方式。
全國人大代表許智慧則呼籲檢察機關應加大對財産保全監督的介入力度。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劉品新介紹説,目前人民檢察院在民事訴訟方面的監督非常少,判決生效後人民檢察院雖然可以抗訴,但是實際上並不參與審判。所以,人民檢察院不僅要進行事後的實體監督,而且應該進行事中的過程監督。
中國法學會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湯維建也認為,現在我國的檢察監督在民事訴訟法中的具體規定僅表現為是一種事後的和對實體問題的監督,對事中的和程序性的監督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而且,法律現有的規定也是基本原則的概括性規定,沒有具體規定,這為檢察監督的進行帶來了實踐上的困難。
對此,來自檢察系統的孫加瑞回應了諸位專家的意見。他説,檢察機關也非常重視檢察監督的有效性問題,問題的關鍵在於,立法規定得太原則。民事訴訟法第十四條規定的監督手段是抗訴;從立案到執行的審判活動,真正的檢察監督除了對生效判決、裁定可以抗訴外,其他任何的法院活動,檢察院都沒有辦法監督,因為于法無據。據孫加瑞透露,檢察機關這兩三年對民事檢察監督工作已做了大量的調研工作,工作方向主要是:“明確監督範圍,規範監督措施,嚴格監督程序”,以實現有效監督的目標。
責編:任威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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