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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2月21日 09:07 新華網 我要評論
新華社北京2月20日電 題:新審計法實施條例六大看點
記者 張曉松
國務院日前公佈了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這一條例有哪些值得關注的地方呢?記者進行了簡單梳理。
審計人員與被審
計單位有經濟利益關係應回避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規定,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申請回避,被審計單位也有權申請審計人員回避:
——與被審計單位負責人或者有關主管人員有夫妻關係、直系血親關係、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近姻親關係的;
——與被審計單位或者審計事項有經濟利益關係的;
——與被審計單位、審計事項、被審計單位負責人或者有關主管人員有其他利害關係,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
審計人員的回避,由審計機關負責人決定;審計機關負責人辦理審計事項時的回避,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審計機關負責人決定。
地方審計機關負責人任免應徵求上級審計機關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規定,地方各級審計機關正職和副職負責人的任免,應當事先徵求上一級審計機關的意見。
審計機關負責人在任職期間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隨意撤換:
——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因嚴重違法、失職受到處分,不適宜繼續擔任審計機關負責人的;
——因健康原因不能履行職責1年以上的;
——不符合國家規定的其他任職條件的。
審計機關查詢被審計單位金融賬戶負有保密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規定,審計機關依照審計法有關規定查詢被審計單位在金融機構的賬戶的,應當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負責人簽發的協助查詢單位賬戶通知書;查詢被審計單位以個人名義在金融機構的存款的,應當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主要負責人簽發的協助查詢個人存款通知書。
有關金融機構應當予以協助,並提供證明材料,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負有保密義務。
審計機關封存被審計單位資産期限為7日以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規定,審計機關依照審計法有關規定封存被審計單位有關資料和違反國家規定取得的資産的,應當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負責人簽發的封存通知書,並在依法收集與審計事項相關的證明材料或者採取其他措施後解除封存。
封存的期限為7日以內;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7日。
對封存的資料、資産,審計機關可以指定被審計單位負責保管,被審計單位不得損毀或者擅自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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