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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2月21日 08:37 京華時報 我要評論
本報訊(記者高晨)銀監會昨天宣佈,《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和《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已經于2月12日頒佈施行,新的辦法突出一點是量化了流動資金貸款需求量的測算,這次公佈了詳細的測算參考。上述兩個辦法的出臺,標誌著去年7月,銀監會開始修訂和完善的“三個辦法和一個指引”全部實施。
《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與此前發佈的《固定資産貸款管理暫行辦法》類似,對流動資金貸款的全流程管理提出了要求,並重點就貸款支付管理做出了規定,強調防止貸款被挪用。流動資金貸款管理辦法要求,貸款人應合理測算借款人營運資金需求,審慎確定借款人的流動資金授信總額及具體貸款的額度,不得超過借款人的實際需求發放流動資金貸款。
而此次出臺的《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最大的亮點在於“受託支付”。《個貸辦法》明確規定,除特殊情形外,個人貸款資金應當採用貸款人受託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對象支付,即由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的提款申請和支付委託,將貸款資金支付給符合合同約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對象。
解讀
不增加成本也不影響總量
加上去年實施的《固定資産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和《項目融資業務指引》,銀監會已經完成了對幾類貸款的分類規定。此前,關於這幾類貸款並沒有出臺過專門的規定。
“從2007年開始,就有部分資金開始被挪用進入股市、樓市。”相關人士告訴記者,信貸資金總體上還是進入了實體經濟,只有非常少量的信貸資金被挪用。“挪用貸款源於貸款超出了借款人實際流動資金的需求。”上述人士指出,新規既要保證企業正常經營對流動資金的需求,也要防止過度放款導致對資金的挪用。此外,新規儘管增加了個人和企業從銀行貸款的流程,但不會增加信貸成本,也不會影響信貸總量。
責編:曹樹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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