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業協會開始受理基金評價機構“入會”申請

(2010年01月12日 09時31分) 我要評論

  基金銷售人員將“持證上崗”

  中國證券業協會11日發佈《證券投資基金評價業務自律管理規則(試行)》,並開始受理基金評價機構加入協會或備案申請。證券業協會同日發佈《證券投資基金銷售人員從業資質管理規則》,要求基金銷售人員在規定期限內取得從業資質。

  《自律管理規則》共分八章五十三條,包括總則、註冊登記和業務備案、業務規範、信息披露、基金評價結果引用等多個方面。按照規定,獨立基金評價機構、媒體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應當在《暫行辦法》施行後30個工作日內或其開始從事基金評價業務後30個工作日內申請入會;媒體只能開展評獎活動。

  在入會條件上,《自律管理規則》要求,基金評價機構為註冊資本不少於500萬元的企業法人;基金評價人員應取得基金從業資格,且不少於5人。此外,對基金評價理論和方法、信息採集制度、盈利模式等提出了要求。媒體申請入會的,至少有2位基金評價人員取得基金從業資格;有完備、可靠的數據庫支持,數據庫應包括5年以上基金評價需要的基金行業相關信息。

  證券業協會要求,基金評價機構自身的評價部門、銷售部門之間以及基金評價機構與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之間應建立證券業務的“防火墻”和相應管理制度。

  為提高審核工作的專業性,《自律管理規則》規定,協會成立基金評價業務專家工作組,負責對基金評價機構的基金評價標準、方法、內控制度、業務流程以及執行情況的評估諮詢。

  此外,根據《從業資質管理規則》,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在規則施行半年內達到相關要求;證券公司、證券投資諮詢機構和專業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在《管理規則》施行一年內達到相關要求;商業銀行應當在規則施行一年內達到總行及其一級分行從事基金銷售業務管理的人員取得中國證券業執業證書的要求,且每個營業網點至少應有一名從事基金宣傳推介、基金理財業務諮詢等活動的人員取得基金銷售人員從業考試成績合格證,規則施行兩年內應達到相關要求。

  證券業協會要求,基金銷售人員在開展基金宣傳推介、基金理財業務諮詢等活動時應通過適當的方式向基金投資人出示從業資質證明。協會對各基金銷售機構基金銷售人員的持證上崗情況以及執業行為等進行監督檢查。

  據統計,截至2009年底,約有48.13萬基金銷售人員報名參加考試,通過考試的有11.66萬人,其中大部分為商業銀行的基金銷售人員。

  (記者 申屠青南)

 

責編:程振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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