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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靜:舉報貪官有獎是一塊“雞肋”

發佈時間:2010年09月03日 11:1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四川在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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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推出舉報獎勵辦法,首次明確了具體的獎勵比例。辦法規定,對於舉報的職務犯罪案件,經人民法院審結後,沒有追繳到贓款贓物的,可以酌情給予舉報人3000元以下獎勵。如果查處3人以上,或被查處的罪犯有廳、局級以上幹部的;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社會影響大的,可以給予3000至5000元的獎勵。(9月1日《重慶晨報》)

    真是天上掉下個大餡餅:舉報貪官最多可以獲得10萬元的獎勵。相信看到這樣的規定,最喪氣的就是那些貪官了,在赤裸裸的金錢刺激下,每個人都有可能是“潛伏者”,自己再想伸手時可要三思而後行了。貪官雖然有了顧忌,百姓還是不能過於樂觀,這份錢可不是那麼容易掙的。

    一方面,舉報貪官有風險,行動之前須謹慎。貪官顧名思義就是貪財的官員,既然人家是官,手中就有權,舉報者如不能充分認識到這一點,將會給自己帶來很大的麻煩。證據不充分,不能打在貪官的“七寸上”,輕則丟了工作,打了飯碗;重則很可能被人以“誹謗政府”和誣告之罪判個鋃鐺入獄。另一方面,貪官們進行的都是權錢交易,權色交易,屬於比較“有質量”的犯罪,一般的小百姓整天過的都是柴米油鹽的日子,天天為了生計打算盤,二者的生活沒有交叉點,就是想掙這份情也沒有門路啊。

    因此,這“舉報貪官有獎”更像一塊雞肋,對老百姓來説是棄之不捨,食而無味的東西。其實要想真正的清除官員身前那一個“貪”字,最根本的還是要完善監察機制,加大查處力度,打破貪官們的僥倖心理。為官者兩袖清風,百姓安居樂業,區區獎勵又算得了什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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