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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永華:為何總是意外才導致貪官案發?

發佈時間:2010年07月12日 13:5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南方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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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5日,山西省臨汾國土局局長的司機郭某在酒桌上與人爭女友起衝突,將他人用槍打死。據查,他所用的槍支系軍用步槍,並且帶有編號。郭某稱,這支槍被放于汽車後備廂內,屬於局長玉德河所有。目前,玉德河因涉嫌私藏槍支已被批捕(7月11日《楚天金報》)。

    局長司機爭風吃醋的一槍,竟把“無辜”的局長拉下了馬,這又是一場“意外”收穫,貪官案發的因由同監所裏不斷發生的離奇死亡案一樣,不僅花樣翻新,而且還不斷地打破人們的正常思維,一次次挑動人們的神經——有小偷偷出來的、有情婦團曝光的、有民工拆房意外發現存摺的、有新房漏水漏出來的、有抽天價煙露餡的,還有寫香艷日記寫出來的……真是不勝枚舉。這次的槍擊案,司機開著局長的豪車,用局長私藏的槍支槍殺了情敵,局長因私藏槍支被警方調查,搜查中又“意外”發現了1200萬的鉅款,讓這名屢告不倒的國土局長淪為階下之囚。

    其實,從報道中看,這名國土局長的腐敗並不難發現,一個偏僻小縣的國土局長,充其量也不過是個副科級的公務員,憑正常的收入,不要説買價值200萬的奔馳,恐怕買國産低檔車都不容易,這明顯的收支巨大反差,就在人們的眼皮底下,監管部門真的就沒發覺?

    實際上,對國家公務員的監管機制,無論是機構設置,還是法規制度,都不能説是太不完善。但就是這麼多的機構,這麼多的人員,這麼多的法律規章制度,每年還要耗費巨大財力,在查處腐敗這項工作上,卻很少發揮主動作用。從這幾年被媒體曝光的腐敗案件來看,除了官員自己因各種“意外”導致案發,其他的大多是群眾舉報,媒體曝光,網上發帖等等,而真正應該起主導作用的各級監管部門,主動查處的少之又少。如果説打擊貪污腐敗必須依靠廣大人民群眾,但我們又不能不説,有時“人民群眾”的直接監督又往往力不從心,狀告有門卻又查處無望。

    因此,在對官員實行問責制度時,對監管部門的問責力度勢必要加大,誰監管的轄區內出現嚴重腐敗問題,誰就要承擔相應責任,部門的政績考評就不能認為合格,相應領導就要負起失察責任,用群眾監督出的腐敗來“株連”監管部門政績,讓失察成為一項“罪過”,把監管與被監管當成行賄與受賄一樣來對待,完善和加大對監管部門的制度監管。讓腐敗官員的案發既在意料之中,又難逃意料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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