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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收費“三辯”

發佈時間:2010年08月12日 10:1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金融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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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一段時間以來,有關銀行收費的話題可謂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從廣東兩家銀行前不久上調跨行ATM取現手續費成為導火線,到近日又有媒體曝光四大銀行網銀跨行轉賬費用也在“暗漲”,事件波及面正在不斷擴大。一時間,公眾將矛頭一齊指向銀行,雙方在收費這一問題上累積已久的矛盾顯性化,就連發改委、銀監會也紛紛出面表態。

  實際上,問題的實質並非某筆業務的手續費從2元調到4元,平息爭端也不是簡單取消“點鈔費”這麼簡單。記者通過多方採訪和了解情況發現,當前對銀行收費問題的爭論主要反映在三方面:一是銀行是否該提供必要的免費服務?如何在商業行為和企業社會責任之間求得平衡?二是收費服務中是否存在“霸王條款”?客戶權益如何得到保護?三是當前商業銀行的經營是市場化行為還是涉及壟斷?

  一辯:“免費服務”該不該存在?

  對於當前銀行收費的不少服務項目,一些老百姓表示“不能接受”。比如,一位客戶向記者反映:“銀行拿儲戶的錢給企業放貸賺錢,給我們的存款利息這麼少。一年下來打印個賬單是應該的,憑什麼還收錢?”還有人認為,銀行收點鈔費有歧視低收入群體的嫌疑,“要是有人拿著整箱百元大鈔,他們歡迎還來不及呢!”採訪中,很多人表示,現在的銀行“一切向錢看”,缺乏社會責任感。

  對此,銀行方面的回答似乎也有理有據。一位商業銀行部門負責人對記者表示,過去的銀行承擔的是財政資金計劃分配角色,不是真正的商業企業,因此很多服務免費提供,這讓大眾形成錯覺,認為“一切都是理所當然的”。他認為,老百姓這種習慣於吃“免費午餐”的觀念應該改變。至於具體收費項目,他説:“銀行打印賬單是有成本的,在

  ATM、網銀上投入的成本更大,收取一定的費用是合理的。至於點鈔費,是因為佔用了銀行和其他顧客的資源,也是出於公平的考慮。”

  有媒體披露,從2003年到現在,銀行收費服務從300項增加到3000項。無論是出於成本控制還是盈利壓力,銀行收費趨勢已經形成。但問題在於,這3000多項收費是否都收得合理合法,其中是否存在“渾水摸魚”的情況,目前都還難以斷言。而根據發改委和銀監會正在起草的《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商業銀行應當承擔一定的社會責任,並要求“對於涉及普通百姓切身利益的部分服務實行免費”。

  看來,下一步的重頭戲是清理和規範以及對收費業務成本的重新評估,讓老百姓對“哪些服務該免費、哪些服務需要交費,且交多少合理”心裏有數。

  二辯:“合同約定”還是“霸王條款”?

  除了對銀行收費“變本加厲”的抱怨外,目前公眾對銀行最為不滿的要數後者一貫的強勢姿態,所謂“店大欺客”,其中主要體現在服務收費合同中的“霸王條款”。

  有客戶反映,由於銀行原因造成的銀行卡無法使用,更換新卡卻被要求交納5元換卡費,銀行工作人員的解釋是“只要補卡或者換卡,就得交,是銀行規定。”如果説這樣的“規定”即使不能歸於“霸王條款”,也明顯不近人情、缺乏變通。而另一位網友的經歷就更容易引起大家的共鳴———他在某銀行網點給朋友跨行轉賬一筆資金,交納了50元手續費,但日後發現對方沒有收到錢,並經銀行核實轉賬失敗,但銀行方面卻拒絕退還手續費。問題的關鍵在於雙方對合同條文的理解有歧義。客戶認為,只有轉賬成功才應當收取費用,而銀行方面認為“只要按照客戶填寫的資料成功發出了轉賬信息,就已完成轉賬,就應當收費”。對此,有專家表示,一些概念的文字表述不夠清晰準確容易引起異議,但由於合同的制定方和解釋權都在銀行方面,消費者明顯處於不利地位,因此其權益很難得到維護。

  不過,銀行人士面對客戶指責也有牢騷。比如,一些客戶在辦理業務時並不認真閱讀協議內容,等出了問題反而告銀行欺詐。“銀行調整ATM取現或者網銀轉賬手續費,也都在網點公告了,可一些客戶卻説我們偷偷漲價。”一位銀行工作人員説。另外,他還表示,作為精明的消費者,到銀行辦業務時也要像去商場買東西、到樓盤看房子那樣,對産品和服務進行充分了解,並多方比較,特別要仔細閱讀合同條款,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煩。

  有專家指出,金融産品和服務相比其他行業複雜得多,很難要求普通百姓對合同細節和其中的風險能夠有清晰的理解和準確的判斷,僅僅靠銀行自律也不現實。這樣一來,政府監管和公眾監督就顯得非常重要。他認為,不妨考慮引入第三方評估機構,或者成立金融消費者保護機構。

  三辯:價格競爭還是價格壟斷?

  當不少人指責銀行將ATM跨行取現手續費上調到4元是“價格壟斷”時,某銀行信用卡中心負責人卻對記者表示:“相比石油、通信行業,銀行已經是一個競爭相當充分的市場,這麼多家銀行為生存競爭非常激烈,這次手續費從2元調整為4元也不過剛剛覆蓋成本。況且,不是所有地方、所有銀行都漲價,客戶還是有選擇的。壟斷的説法沒有道理。”

  但也有觀點認為,商業銀行特別是幾家大型國有銀行,很容易在收費標準上達成默契,形成事實上的壟斷價格,造成所謂“市場調節價”的失真。更有學者嚴詞指出:銀行在“收錢”手段市場化的同時,“賺錢”手段並沒有完全市場化。在利率沒有完全放開的情況下,一方面獲取巨大利差收益,另一方面卻在收費問題上和客戶斤斤計較“算小賬”,這恐怕是公眾對銀行不滿情緒的根源所在。當然,打破壟斷格局,實現真正意義上的市場化競爭,還有待於我國金融改革的進一步深化。

  應當説,“收費門”事件具有十分積極的意義,其問題的解決不僅有利於規範銀行服務收費行為,加快相關法規的出臺,也進一步維護了消費者利益。同時,對這一問題的爭議和探討,也有助於矛盾雙方在觀點的交鋒與溝通中增加共識,從而做出合理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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