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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收費“7宗罪” 熱衷掙“小”錢意在暴利?

發佈時間:2010年08月12日 09:5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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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由跨行取款收費引發的銀行收費問題,受到各界強烈關注,國家發改委昨日公開回應稱,已配合有關部門研究起草了新的《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對銀行有關服務收費進行系統規範,爭取儘快出臺。

  發改委同時表示,商業銀行在制定或調整涉及公眾利益的服務收費項目時應當審慎調整有關收費標準,對於涉及普通百姓切身利益的部分服務實行免費。據羊城晚報記者了解,近年來銀行收費層出不窮,在於背後蘊藏著巨大的利潤源。一張銀行卡各種收費可超百元,積“小”成多,銀行收費利潤驚人。

  新聞背景

  小銀行加入收費陣營

  廣東發展銀行悄然從7月1日起,將同城跨行取款手續費費用提至4元/筆,交通銀行儘管暫未在廣東實施4元收費標準,但其總行也下發了調價通知,讓這一收費成為“隨時可能”。儘管此次只是一家股份制銀行的實質性收費行為,卻再度引發各界強烈關注,讓這個一度被壓制下來的問題重又激烈爆發。

  2006年6月農行、建行率先宣佈在廣東將同城跨行取款手續費提高到4元/筆,工行、中行隨後相繼提高這一費用到4元/筆。

  收費項目年年增 高潮還在後頭?

  據羊城晚報記者了解,從2003年10月新的《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暫行辦法》施行後僅兩年時間,銀行的收費項目就猛增了近30項。當時有銀行人士向記者表示,根據銀監部門和發改委的有關規定精神,商業銀行可以收費的項目細化起來多達約100項,當時尚未正式收費的仍有幾十項,隨著銀行業務的發展,還有更多新的收費名目出臺,所以他預言“收費高潮還在後頭”。(2006年6月2日羊城晚報《業內人士稱銀行可收費項目達百項 高潮還在後頭》 )

  時隔僅3年,當時的預測就“一語成讖”。在2006年並未收費的項目如電話銀行、短信息通知費,對個人的“零鈔清點費”、賬戶管理費等,先後加入收費行列,並且,隨著銀行業務的不斷創新,新的收費項目也層出不窮,據粗略統計,銀行各種名目的收費早已超過百種,加上一些已收費項目的不斷漲價,百姓承擔的銀行服務成本逐年增加。比如工行曾在去年6月宣佈調整23項個人銀行業務收費標準,其中20項為上調。

  值得注意的是,曾把不收費當作優勢競爭的股份制銀行,也加入收費大軍。比如本次廣東發展銀行上調跨行取款費,儘管仍設定前3筆免費,但該行是在股份制銀行中率先將收費標準與四大行看齊的,這一動作被業內認為,是股份制銀行開啟收費大幕的一個新動向。

  據羊城晚報記者了解,儘管同城其他股份制銀行暫未跟進,但也有小銀行分行級人士稱,會密切關注事情進展,並坦言“沒有哪家銀行不想通過收費來彌補成本”。

  “小”收費利潤動輒數十倍

  之所以銀行對收費總是“不能忘懷”,即使冒著全國人民的聲討,但仍照行收費之實,其背後是巨大的利益推動力。

  以銀行卡為例,它的持卡成本遠非10元年費那麼簡單!羊城晚報記者粗略估算,真實的持卡成本必定是超過10元的,比如以一張儲蓄卡平均每月在ATM跨行取款一次為例,一年所要付出的基本費用在34-58元,若開通了短信通知服務,按照普通收費3元/月,則持卡成本在70-94元,若日均餘額不足一定金額,還可能被收取小額賬戶管理費,那麼持卡成本將在82-106元,超過了100元!如果再加上異地櫃臺存款和取款收費,銀行卡的使用成本將更高。

  當然,上述測算只是一個理論估值,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銀行收費的疊加效應。曾有市民質疑,既然跨行取款等另算,那麼10元年費包括了什麼?是否涉及重復收費?

  還有細心市民發現,近些年銀行對公眾的收費皆以“小”為主,比如小額賬戶管理費、跨行取款費、短信通知費、被停收的跨行查詢費、零鈔清點費等,收費標準通常看來不是特別高,如小額賬戶管理費基本上都是按季收取3元,每月1元;跨行查詢費每筆0.3元,短信通知費包月3元/每月,可在這些小且零碎的收費背後,卻蘊藏著銀行巨大的利潤源!

  根據央行披露的數據,截至2009年第四季度末,全國累計發行銀行卡20.66億張,做一個最簡單粗略的測算:按照每張卡每年發生一次跨行取款,那麼單是跨行取款産生的費用就在41.32億元-82.64億元之間;根據央行《中國支付體系發展報告》,2009年ATM跨行取現筆數約15億筆,那麼産生費用將在30元-60億元之間;據有媒體計算,以某國有大型銀行去年6月末借記卡發卡量2.21億張為例,每張卡每月跨行取款一次,按照每張卡0.4元的收入(收費4元減去3.6元成本)來計算,每月可實現近億元創收。

  而像近年興起的短信通知費,更被指成本只在0.1-0.2元/月,卻要用戶支付每月2-4元的費用,利潤率高達20-40倍,有的大銀行僅此一項就可每月進賬上億元。如此可觀的收入,足以引得各家銀行爭相效倣。

  當然,上述測算均為非常粗糙的估算,實際收益只有銀行最清楚。但遺憾的是,銀行的收費近年越來越呈現出一種“亂象”,一旦受到反駁,往往用“國際慣例”或“市場調節價”來“説事”,令公眾難以忍受。而與之相對應的是,監管部門出臺的規定似明顯滯後,不少業內人士都呼籲,是監管部門該出手規範和重整的時候了。

  銀行收費“七宗罪”

  據羊城晚報記者長期跟蹤調查發現,“銀行收費”之所以被百姓百般詬病,主要原因在於“七宗罪”:

  罪責一:項目太多,且收費資格和標準缺乏依據,或者相關法規互相打架,比如跨行取款費曾在1999年頒布的《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中設置2元上限,但2004年3月執行的跨行交易收益分配辦法中卻又定出3.6元的標準,以上兩個規定都未廢止,二者明顯衝突;

  罪責二:不考慮基層情況。很多打工者都是用一個銀行賬戶將血汗錢匯給老家,很難保證存款超過300元;也有一些低收入者生活困難,但仍想保留銀行戶頭,小額賬戶管理費等於剝奪了他們在銀行開戶的權利;

  罪責三:部分收費涉嫌違法。比如《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商業銀行不得對人民幣儲蓄開戶、銷戶、同城的同一銀行內發生的人民幣儲蓄存款及大額以下取款業務收費,但小額活期存款賬戶收費違背了這一辦法;

  罪責四:部分收費涉嫌“霸王”條款。儘管銀監會和發改委發佈了《商業銀行服務價格暫行辦法》賦予銀行收費權,但《合同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也規定,任何一方無權擅自變更合同內容。

  罪責五:銀行缺乏社會責任感。我國的銀行大多存在國家注資情況,屬國有資産,因此銀行同時也具備公共金融服務性質,必須承擔相應義務。但越來越多的收費暴露出銀行只顧追求自身利益、缺乏社會責任的真實“嘴臉”;

  罪責六:有壟斷嫌疑。有的收費在某些情況下百姓只有接受的份,譬如被取消掉的跨行查詢費,在某些小城市,沒有股份制銀行網點,即使他們不收費,當地市民也享受不上,只能被動接受付費;

  罪責七:銀行服務水平和收費水平不相稱。譬如儘管銀行收費逐年增加,但服務水平並未得到全面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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