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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一民:60萬的工傷死亡補償新標準依然偏低

發佈時間:2010年07月22日 09:2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千龍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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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安監總局局長駱琳20日透露,2011年1月1日起,安全生産事故中一次性死亡補償金標準,將按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計算。2009年,中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300元,一次性死亡補償金是34.6萬元。再加上喪葬補助金和供養親屬的撫恤金,生産安全事故中死亡的職工家屬最高能獲得60萬元補償金。

  眾所週知,我們熟悉的現行“不低於20萬元”的標準,實際上是山西省早在2004年制定實行的一個標準。此後,隨著各地安全生産事故的頻發,這樣一個在當時顯得不低的地方標準,遂被各地不約而同地借鑒採納,逐漸成為全國性的補償標準和定制。6年過去了,全國GDP和政府財政收入增長都差不多已有3倍,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也增加近2倍,“20萬元”的標準若依然停滯不前,顯然無論如何都説不過去,而“34.6萬”的新標準,相比于上述這些6年間發生的變化,無疑“只低不高”。“34.6萬”的新標準之於“20萬”的舊標準,事實上連基本的人均收入增長幅度都沒能趕上,更不用説趕上國民經濟、GDP本身的增長了。

  這意味著,“20倍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新補償標準,其實並不完全合理,也不能完全準確反映現實的補償需要。比如説,一個二十來歲的工人與一個四五十歲的工人,給予同樣的20倍補償,顯然並不合理,而合理標準,正如前安監總局局長李毅中曾指出的,應該是“死者越年輕,獲得的賠付額將越多”。(2007年3月8日《南方都市報》)

  再如,“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基準,我以為,同樣也不盡合理——既然是“工傷死亡補償”,為什麼補償基數不是更實際的工人年均工資,而是更抽象的“人均可支配收入”,難道他們的不幸死亡所損失的不首先正是自己的工資?

  此外,“20倍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新標準在全國範圍內“一刀切”,沒有充分考慮各地經濟發展程度和收入水平的巨大差異,也是一個明顯瑕疵。顯然,更合理公允的標準應該是,低於全國人均收入的地區按全國人均計算,而高於全國人均收入的地區,則按當地實際收入水平計算。

  如果上述不合理之處均能逐步得到改進和完善,那麼工傷死亡補償金,無論是作為“加大事故企業的違法成本”的手段,還是作為“撫慰逝者及其家屬”的方式,都才可能最大程度地發揮和實現其社會價值和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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