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平:傷殘礦工的賠付不該無人接管

發佈時間:2010年04月28日 08:4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京報

    關閉也好,兼併也罷,都等於是當地政府中止了煤礦開採權的出讓,把它收回來了。但無論礦大礦小,既然它掌握在當地政府手裏,當地政府就應接管對王廷祿等人的賠償。

    一次突發事故,讓王廷祿在山西大同某煤礦致殘。經過做鑒定、上法庭等艱難過程,三年後,他終於贏得了官司。然而,早在他打贏官司前七個月,山西省政府的一紙文件,就關閉了包括那家公司在內的一批小煤礦,法院聲稱“找不到執行對象”,表示愛莫能助。(4月27日《中國青年報》)

    這像一個黑色幽默,讓人無限感慨。我想起若干年前採訪律師周立太時,獲知的一些故事。那些故事的背景是,按照政府規定,企業必須為工人辦理社保。結果是,工人不幸傷殘後,倘若錯在那些違反規定、沒辦理社保的企業,儘管打官司也很艱難,但終究會判獲賠償,法院也願執行;而那些買了社保的工人,應由政府賠償,反而沒有指望,因為工傷事故太多,政府無力或不願如約支付,法院也無能為力。

    王廷祿在一傢俬人煤礦出事,只要老闆沒有逃逸,或者逃逸後還有資産可查,具有基本法律素養的法官,都願秉公判決並積極執行。然而,當這家煤礦被政府關閉後,其資産收歸國有,法官就束手無策了。嚴格地説,法院認為找不到執行對象了,也是不負責任的説法。關閉也好,兼併也罷,都等於是當地政府中止了煤礦開採權的出讓,把它收回來了。但你不能只收回債權,而不管債務。無論礦大礦小,既然它掌握在政府手裏,政府就應接管對王廷祿等人的賠償。

    從報道中獲知,政府不僅收回了這個煤礦的資源,還取走了該煤礦的風險抵押金,但表示已經用於賠付了上訪工人。那麼,這是依據什麼理由,只賠付上訪工人,不賠付傷殘工人?又依據什麼理由,只用風險抵押金賠付,用完了就什麼都不管了?到底用完沒有,又該如何查證?當地政府當初在決定關閉或兼併這些小煤礦時,是否考慮過這些傷殘工人的賠付問題?從表面看是工作的疏漏,實際上是權力的粗暴作為。

    山西兼併小煤礦在去年引起較大爭議,其焦點是國進民退是否合理合法。幾年前山西為招商引資,對沿海私企老闆秋波頻送,用各種優惠政策招商過來。其後安全事故頻發,政府以此為由發了一紙文件,將全省登記在冊的2840座煤礦收歸國有。此舉被質疑不符合市場原則,對民企不公平。浙江省國土廳、司法廳、省協作辦等部門還完成了一部分調研報告,認為浙商在晉投資的煤礦企業在此運動中可能遭受重大損失,要求維護民營企業的合法權益。

    輿論還進一步認為,那些煤礦成為“血礦”的一個重要原因,正在於私營老闆對政策的穩定性沒有信心,知道地方政府一紙文件就可以關停並轉,所以從來沒想過要長治久安,隨時都準備拍屁股走人,因此就不可能在安全設置和培訓方面大規模投入,也不可能考慮生態環境的可持續發展問題。

    王廷祿的故事讓人們知道,去年輿論也有一個重大疏漏,那就是當地政府不僅對民企武斷,對更加弱小的傷殘礦工,更是缺欠考慮。那些賺了錢的民營老闆,還可以在抱怨中一走了之,留下這些傷殘工人,法院一句“找不到執行對象”,就可以讓他們生命無所依存。其實,收回煤礦經營權的當地政府,正是這些官司的執行對象。王廷祿們與其乞求民政部門關照,不如拿起法律的武器,依法維護自己的權益。

 

責編:趙春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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