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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濤:紫金礦業事件應深挖“腐敗期權”

發佈時間:2010年07月20日 09:0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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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紫金礦業紫金山銅礦的滲漏事故引發世人關注,上杭縣環保局知情人士稱,該縣政界大部分退休官員成為紫金礦業的搶奪對象,被委以閒職後,年薪十幾萬元到幾十萬元不等。紫金礦業監事會主席林水清此前為上杭縣縣委常委、統戰部部長,去年11月加入該公司;監事林新喜曾任上杭縣紀委副書記、常委,于去年11月加入該公司。(《經濟參考報》7月19日)

    與林水清、林新喜等並列成為紫金礦業高管的上杭前官員還有:擔任公司黨委常委的原上杭縣人大主任林錦添;兼任公司黨委副書記至今但即將退下來的縣政協主席溫文標;擔任公司黨委常委的縣人大原副主任范誌喜退休;擔任公司總裁辦主任的縣黨校原校長郭文生。當然,來自北京和省裏的前高官也不少:擔任公司獨立董事的原地礦部前總工程師、中國地質科學院院長陳毓川;擔任公司獨立董事的原福建省資産評估中心主任、福建省國有資産管理局局長、福建省財政廳副廳長林永經……

    如此之多的“退休高官”顯然並不是想湊在一起打打麻將、安度晚年,他們都要來“發揮餘熱”。不過,一個紫金礦業真需要這麼多退休高官來“發揮餘熱”嗎?真相大概是相當多高官要麼在退休前為該公司辦了事,退休後來公司擔任虛職以拿回他應得的“報酬”;要麼公司要利用這種退休高官在官場的影響,給這些高官高額報酬,從而為公司辦那些合法或不合法的事情。

    無論如何,這些都是“腐敗期權”,都應當嚴厲打擊。對於前者,高官在退休前為企業辦了事,退休後以各種名義從相關公司拿回“報酬”,雖沒有“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的赤裸裸,但仍無法改變錢權交易的本質。“兩高”在2007年的一個司法解釋中就明確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託人謀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後,約定在其離職後收受請託人財物,並在離職後收受的,以受賄論處。”後者,利用自身的官場影響力,拿著高薪為公司辦事,也是一種腐敗,只不過是將自身在官場積累的資源拿到退休後使用。《公務員法》就規定:“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的,原繫領導成員的公務員在離職三年內,其他公務員在離職兩年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這些退休高官嚴格遵守了上述規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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