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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去年開始的山西省煤炭資源整合、煤企重組,已經進入收官階段,整合後煤炭企業違規違法生産、建設的主體,已經由過去的中小個體煤礦,轉為股份制或者國有大礦,佔到了75%以上。(6月20日中央人民廣播電臺)
這是一個令人哭笑不得的數據。
今年1月新華網曾報道,據山西省煤炭工業廳消息,目前,山西省煤礦整合重組協議簽訂率達到98%,兼併重組主體到位率達到94%,採礦許可證變更率已超過80%,煤礦復産、改造和關閉工作已全面展開。整合重組後,山西將形成以股份制企業為主要形式,國有、民營並存的辦礦格局,“多、小、散、亂”的局面將發生根本性轉變。
此話的潛臺詞是,民營煤礦等於多小散亂,只有國有大煤礦才能做到規模經營,遵紀守法,杜絕腐敗與環境污染。事實上,在煤礦整合過程中,腐敗與污染、血汗工廠等成為民營煤礦的原罪,屢被提及。但是,認可我國市場化改革成果的人,都不一定會認可上述結論。
在市場化改革的今天,無論國有還是民營,保值增值都是企業的首要任務。民營煤礦降低成本獲得鉅額利潤,一些國有煤礦何嘗不如此?與地方政府爭奪資源稅,在電力、製造等企業面前竭力要求漲價的,都是國有大煤礦。當然,不能因此認為國有大煤礦違背良知與正義,但同樣的邏輯,也絕不能因民營煤礦的鉅額利潤,把不道德的帽子扣到民營煤礦身上。在鉅額利潤背後,是稅收體系與環境監管體系出現了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