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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大林:賄賂沒有“雅”“俗”之分

發佈時間:2010年07月06日 08:5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廣州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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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方圓》雜誌報道,雅賄正在風襲官場。“雅賄”一改以往直接送真金白銀、香車豪宅等傳統做法,而是送玉器、青瓷和名人字畫等,金錢交易就被遮蔽在貌似文人雅趣的珠簾中。

  “雅”字給人一種超凡脫俗的感覺,但“賄”、“貪”等字與“雅”字搭配成詞,卻像是野豬配上了金鞍。“雅”説的是品位或境界,針對的是人的行為方式或者藝術風格;“貪”説的是為官之道以及用權的原則。而“賄”和“賂”就是檢驗“貪”與“廉”的試金石。“雅”是一種藝術判斷,“賄”或“貪”是一種法律判斷;前者沒有統一的標準,後者則有明確的條文。“雅”與“賄”完全是兩個領域的事兒,就像兩條平行線,永遠都不應該有交點。

  誠然,在行賄受賄的贓物中有高雅的工藝品,但物品的品位與行為的性質不能攪在一起。拿高雅的字畫行賄並不意味著賄賂行為是“雅”的,用充滿“銅臭”的金錢去行善也不意味著慈善行為是“俗”的。不管賄賂的東西是雅是俗,只要具有市場價值,就是違法犯罪行為。

  那為何有人把“雅”與“賄”或“貪”捆綁在一起?一是“自欺”。當事人明知行賄受賄違法,就拿“風雅”來安慰自己,仿佛一冠上“雅”字,他們就可以送者“心安”收者“理得”了。二是“欺人”。一來,收受字畫玉器似乎就是風雅之事,至少看上去不太赤裸裸;二來,工藝品價格彈性很大,真跡贗品的區別更大,一旦東窗事發,就有迴旋餘地,既可以説那是文人間的風雅往來,也可以在鑒定和評估上大做文章。魯迅筆下的孔乙己是“自欺欺人”的典型,其名言——“竊書,讀書人的事兒,能算偷嗎?”——與“雅賄”“雅貪”之説有著異曲同工之妙。

  賄賂沒有“雅”“俗”之分。把“雅”字強加在“賄”或“貪”的前面,不過是想粉飾自己的非法行為罷了。對此,人民群眾“心明”,有關部門更應該“眼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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