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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很多人印象中,受賄罪是官方人員的事兒,普通民眾受賄該如何定罪,則沒什麼概念。所以,當司法機關發佈規定,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5000元以上將被立案追訴,立即引起了強烈關注與反響。
對於最高檢與公安部最新發佈的這個《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我認為有兩個積極意義:一是這種“受賄面前,官民平等”的原則,讓我們可以觀照與監督官方人員貪污受賄後的執法狀況;二是最高檢與公安部在受賄起刑點方面的堅定立場,駁斥了關於“社會發展進程中應提高公職人員受賄起刑點”的説法。
先談第一個意義。我們都知道所謂官方人員早就有受賄起刑點了,1999年施行的《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不僅規定公職人員受賄5000元即立案,而且對低於5000元但情節惡劣的受賄行為也要立案。反倒是對普通民眾的受賄行為,法律要寬容許多。譬如,行賄罪與貪污罪,刑法規定的犯罪主體都是國家工作人員,對擁有“職務便利”的非公職人員只有“按受賄論處”的表述。
都説“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相應的,庶民犯法自然也不能網開一面。所以,對企業單位非公職人員給出受賄起刑點,也是“法律面前官民平等”的表現,應予肯定。特別是在商業賄賂抬高民生成本、侵害百姓利益問題日趨嚴重的當下,嚴懲那些商業領域的不法分子,實為當務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