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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天,最高檢和公安部發佈了關於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根據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數額在5000元以上的,將被立案追訴。
這實際上是對“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追訴標準的再次明確。之所以説是再次明確,是因為“兩高”于2007年11月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替代了之前的“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而根據最高檢和公安部2001年4月《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公司、企業人員受賄數額在5000元以上的,應予追訴。
很明顯,5000元的追訴標準當是參照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相關規定,《刑法》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起刑標準就是5000元。從社會公平角度而言,如此規定無可厚非。公務員利用公權力受賄是犯罪,其他人員利用手中職權受賄,同樣也應受到法律追究,因為兩者涉及的都是濫用職權,只不過前者是濫用國家權力,後者是濫用公司權力和其他權力;從社會危害性而言,非國家工作人員的受賄行為,其破壞力和社會影響絲毫不輸國家工作人員,理應界定一個明確的立案追訴標準,而不能留有法律灰色地帶。
但從現實考量,受賄5000元即立案追訴的個例實在是少之又少,至少到目前為止,不消説非國家工作人員,就連國家工作人員因受賄5000元而被起訴的也是微乎其微。印象中今年2月,被前妻和兒子實名舉報的安徽碭山縣房産局局長劉江輝“涉嫌受賄1.5萬元”,差不多算是最不貪的“貪官”了。
由此可以看出,反腐缺的不是相關法律規定,而是法律的執行。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來説,法律規定説得很明確,非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或者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超過5000元的,都應立案追訴。可是具體執行起來,就會遇到不少問題。以醫生收回扣為例,這兩天備受抨擊的“出廠價15.5元的蘆筍片,在湖南省湘雅二醫院被賣到213元,利潤達1300%”可謂一個典型,誰都知道這其中開藥醫生所獲取的回扣比例最高,然而面對這個行業潛規則,捫心自問有幾個醫生會受到受賄罪的立案追訴呢?再如,某地爆出近百名校長收受校服供應商幾千元到萬餘元的“勞務費”,可檢方考慮數額不大決定免於起訴。公眾難免心生疑慮:如此免於起訴是否也是另一種潛規則?
因而,如何將這種所謂的灰色收入納入法律懲治範圍,讓5000元真正成為一切腐敗的底線,關鍵還是在執行上,否則5000元的立案追訴標準又將面臨淪為一紙空文的尷尬。
如何執行?首先有個立案追訴和定罪量刑的銜接問題。最高法有司法解釋規定,非國家工作人員索取或者收受賄賂5000元至2萬元的,屬於數額較大。而根據《刑法》第163條規定,犯公司、企業、其他單位人員受賄罪,受賄數額較大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應該説法律已經有了一定的銜接,從偵查到提訴再到定罪量刑都有法可依,那麼剩下的就是違法必究、執法必嚴的問題了。
其次,要讓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具有威懾力,不妨先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抓起。嚴格説來,任何人以權謀私都應受到嚴懲,不論其是何種身份。但倘若國家工作人員受賄5000元即應追究刑責得不到很好執行,公眾憑什麼相信,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5000元可立案追訴的法律規定就不會淪為空文呢?先抓幾個受賄5000元的貪官吧,這無疑是對5000元可立案追訴的最好註釋。
責編:趙春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