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濤: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標準應更低

發佈時間:2010年05月20日 09:1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京報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是一種商業賄賂,國家工作人員的受賄是濫用了公權力,所以説,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標準應當低一些,比如可以考慮起點設為2000元。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日前發佈。根據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數額在5000元以上的,將被立案追訴。

    事實上,最高檢、公安部此次出臺的關於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立案標準為5000元,並不是新的。2001年,最高檢、公安部出臺的追訴標準中,作為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前身”———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的立案標準同樣是5000元;而根據《刑法》,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立案標準也是5000元。

    但網民們對於這個規定卻反響強烈: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5000元就追訴,在有些地方,國家工作人員受賄幾萬元卻沒被追訴。

    去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張軍在做客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為該院師生作題為“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司法適用”的演講時,透露“在目前的司法實踐中,許多涉案金額為幾萬元的案件,並沒有被移送到法院;但一旦移送過來,法院又得依法判處”。還有許多事實可以印證張副院長的話,比如一些地方紀檢、檢察機關內部規定,5萬元以下的貪污受賄不追究刑事責任。幾年前,黑龍江綏化市就出臺了“對5萬元以下不再追究”的反腐措施,並美其名曰“人性化執法”。

    如果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5000元就追訴的規定能夠嚴格執行,那麼對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立案的規定更應該嚴格執行,不能造成任何的落差,甚至更應該降低立案追訴標準。

    按理説,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是一種商業賄賂,它侵犯的是市場經濟秩序和誠信準則,當然應受到懲處;但國家工作人員的受賄卻是濫用了公權力,更應當打擊。所以説,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標準應當比非國家工作人員標準低一些,比如可以考慮2000元,現在法律規定兩者都是5000元的標準,已然對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有所“照顧”了。但有些地方居然還提出要提高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立案標準,這説明執法環節的“寬鬆”,會反向製造立法環節的不公。

□楊濤(司法工作者)

 

責編:趙春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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