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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江:別派“城管”給網店徵稅

發佈時間:2010年07月01日 16:4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CNT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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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宣武區國稅局辦稅工作人員透露,根據現行政策,經營性企業在網上交易時,根據交易類型,需要繳17%或4%的增值稅,但這是否會作為今後對個人網店的徵稅標準,目前還尚無定論。未來不排除向個人網店全面徵稅可能,但徵收何種稅種,現在還難以確定。(《新京報》7月1日)
 
  的確,假如是盈利性的商業活動,當然不能因為披上了一件網絡“馬甲”,便享受免稅的待遇。事實上,電子商務既然依舊是商務,當然不能只顧通過網絡降低成本,增加盈利,卻把納稅這事兒拋諸腦後。假如電子商務時代意味著稅收的流失,恐怕更是稅務部門的失職。從這個角度來看,網店的實名制,以及對於網店徵稅,其實與對實體商家的徵稅並沒有本質上的不同,任由網絡商家游離于稅收監管之外,也不利於收入的調節與分配。
 
  當然,網店的形式畢竟多種多樣,是不是所有的個人網店都是盈利性的商家,對網店的徵稅又應該遵循怎樣的標準,其實不乏爭議,要想做出明確的判斷也並非易事。事實上,在網店該不該徵稅這件事上,國外其實也面臨同樣的問題。以美國來説,為了判斷某人的網上銷售是否屬於商業活動,美國國內稅收署列出了多達九項指標,這些指標包括是否依靠該項收入、是否以商業化的方式行事、是否投入了足夠的時間和精力到該活動中等等。不過,即便是這些指標也依舊顯得模糊,難以判斷。
 
  可見,網絡賣家究竟是把自家不用的東西賤價處理,把老家的特色商品拿來和網民們分享,還是為了賺錢盈利而大量買入並賣出,這些情況看似涇渭分明,實則卻未必容易分辨。這就好比現實中,假如買家覺得商品不錯,便大量買入再賣給親戚朋友,這種行為顯然不能被算作商務,同樣的道理也適用於網絡。假如因為對網店的徵稅,便對“分享”這一最基本的網絡精神和生態帶來毀滅性打擊的話,不僅涉嫌因噎廢食,更有殺雞取卵之嫌。
 
  基於上述視點,儘管對個人網店的徵稅標準尚無定論,但網店“實名制”背後的稅收動機,至此其實已彰顯無疑。但是,B2B,B2C,C2C(B為商家,C為消費者)這些概念,就連電子商務專家恐怕也很難給出明確區分,究竟是B還是C,很多時候更是“雄兔腳撲簌,雌兔眼迷離”。正如一位網店賣家所擔心的,它們的網店有的是處於樂趣,有的是處於互利,經營方式與街頭攤販類似,網店徵稅對於他們而言,無異於是來了砸攤子的網絡“城管”。既然如此,防止不必要的誤傷,確保網絡共享的生態不被破壞,無疑是對網店徵稅的一個必要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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