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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四倍:廉政金,如何走出先天不足和後天缺陷

發佈時間:2010年06月30日 11:2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每日電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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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7月1日起,廣東省江門市將在全省率先推行“廉政公積金”制度。日前,《江門市市直廉政公積金試行辦法》印發,明確了廉政公積金的繳存、支付、法則、管理等內容。據相關負責人透露,目前江門市直單位符合參與管理條件的公務員4600多人,按照繳存規定,每年財政支出預算近2000萬元。(6月29日《南方日報》)

    儘管“我國部分地區嘗試廉政保證金制度”在2003年被《檢察日報》評為2003年中國十大廉政新聞之一,社會各界對“廉政公積金”制度的爭議之聲一直沒有停歇。對江門“廉政公積金”制度的審視,同樣離不開這一背景。

    筆者認為,“廉政公積金”存在著制度前提預設的錯位陷阱,並且無法擺脫“自我獎勵”的非議。

    本質上,廉政金是一種信用工具,是公職人員個人對其終身職業生涯的廉潔擔保。但是,就我國現實來説,廉潔是對一個公務員的最起碼要求和最低層次的期待,而這種最低要求也要用納稅人支付另外的費用來實現時,不就意味著錯位嗎?正如不少人指出的那樣,為了保證公民守法,是不是也應該設立一個守法保證金呢?

    更進一步説,這是一種權力贖買的邏輯,從深層次上來説,廉政金有著難以自圓其説的邏輯缺陷。江門的“廉政公積金”制度,既涉及為公務員增加福利待遇的爭議,又有著如何規範納稅人錢財使用的詬病。道理很簡單,法律意義上的保證金理應是公務員個人的財産,只有用自己的財産才可能為自己的行為作保證,用納稅人的財産來為公務員的行為作保證,是一種南轅北轍,恐怕也很難發揮保證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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