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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6日,住建部公佈了《關於加強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其加強經濟適用房管理的核心,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
其一,加強準入管理。在經濟適用房的供應對象上,秉承“國十一條”的精神,《通知》要求商品住房價格過高、上漲過快的城市,大幅度增加經濟適用住房供應,並適當擴大供應範圍。這點值得肯定。在具體的審核上,除了重申以前的諸多規定,還特別規定“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後,如有與其申報收入明顯不符的高消費行為時,應當主動向住房保障部門做出説明,並配合對其資産進行核查、公示”。這可以看作是對深圳“限制有車族”購買經濟適用房制度的回應。
其次,強化了經濟適用房的日常管理。這可謂《通知》最大的亮點。《通知》進一步明確,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在取得完全産權以前,只能用於自住,不得出售、出租、閒置、出借,也不得擅自改變住房用途。這將極有可能打擦邊球的“閒置”和“出借”行為,也納入禁止的範疇。
其三,強化經濟適用房的退出機制。2007年的《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規定,經濟適用房在5年之內不得上市交易,但由於各部門間缺乏協調機制,通過各種方式交易者大有人在。《通知》要求上市交易的經濟適用住房必須取得完全産權,而且必須由住房保障的管理部門出具意見,仲介結構才能代理交易。這種強化的退出機制,將會立顯成效。
實事求是而言,經濟適用房尋租或腐敗的環節,無非是準入、日常管理和退出,管住兩頭,並且監管日常的持有行為,基本可以消除經濟適用房中的最大弊病。就此而言,《通知》的針對性比較強。但是,以前經濟適用房管理中存在的諸多問題,並非由於沒有相關規定,只要認真讀讀2007年的《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就會發現,這次《通知》中提到的大多數舉措,不過是重申《管理辦法》。之所以問題重重,是因為這些規定沒被不折不扣地執行。
因此,《通知》雖然頗為嚴厲,但似乎依然是“沒牙的老虎”:首先,無論準入、日常管理還是退出,工作量比較大,必須有專門人員和機構審核和監管,而事實上,在保障性住房問題上,並沒有此類負責機構。其次,缺乏具體罰則,迄今為止,我們屢屢聽到經濟適用房被騙購,屢屢聽到被出租和牟利的案例,然而,鮮有人得到嚴厲處置。為何?因為無論是按照《辦法》,還是按照《通知》,具體怎麼執行,缺乏細則,更缺乏魄力和決心。第三,由於不少公務員亦以各種名義獲得經濟適用房,加大了監管難度,使經濟適用房淪落為一些公務人員的福利房。
經濟適用房出現的種種問題,絕非因為制度本身的缺陷,而是缺乏嚴格執行使然。為此,筆者建議:學習美國、日本、英國、新加坡等國家的做法,儘快成立專門負責住房保障的“內閣”一級的機構;加快《住房保障法》的立法進程,沒有法律的保障,任何規定、通知,威懾力都不足以保障經濟適用房的安全;大力徹查全國的存量經濟適用房,並通過典型案例,以嚴苛的管理維護經濟適用房的聲譽,使其真正回歸保障功能。
責編:趙春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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