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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立凡:給利益博弈套上法治韁繩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11日 07:4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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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止建設高峰期成為矛盾高峰期,需要從法治完善和嚴格執法兩方面夯實基礎。讓利益博弈和法治完善結伴而行,共同成長,本來就是轉型期中國社會發展的應有圖景

  遏制強制拆遷,又有新的“尚方寶劍”: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了《關於辦理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繼2011年1月國務院頒布《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廢除行政強拆後,最高法繼續完善司法原則,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為社會管理注入新的法治內核。

  近年來,房屋徵收與補償屢屢成為社會熱點,強拆中發生的違法現象和侵犯被徵收人合法權益的事件,成為影響社會穩定的高風險因素,給政府公信力造成不小的傷害。

  過去由於相關法律法規的缺位,出於追求發展速度的考量,地方行政部門可以自行制定補償標準,自行組織或責成有關單位執行強制拆遷。隨著土地收益佔地方財政的比重越來越大,地方行政部門成為土地市場的參與者,成為土地、房屋拆遷的利益相關方。由於地方行政部門天然處於強勢地位,被徵收人的權利救濟渠道狹窄,往往引發暴力拆遷事件,致使社會穩定和發展的成本劇增。

  這次最高法發佈的《規定》,有很多引人關注的“亮點”:當事人對房屋徵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訴訟,房屋徵收補償明顯不公平應裁定不準予執行,明確“裁執分離”的強制執行方式……這些規定,與《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有效對接,防止了行政權力的濫用,完善了對被徵收人合法權益的司法救濟和保護手段,體現了限公權、保民權的法治精神,有助於遏制房屋徵收與補償中的亂象。

  讓法治的陽光遍灑每一個角落,立法固然重要,執法更為關鍵。在法院應裁定不準予執行的七種情形當中,什麼是“明顯不符合公平補償原則,嚴重損害被執行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尚有不同的理解。此外,政府申請強拆前如何評估穩定風險,有什麼樣的標準可以參照,尚無明確的標準……最高法的《規定》如何落實、能否落地,還有待實踐的探索和檢驗。

  目前,中國仍處於城鎮化高速發展階段。土地徵用、性質變更、項目建設的高頻率不可避免,這種局面可能還將持續相當長的時間。這也意味著,圍繞土地、房屋徵收和補償的權益博弈不可避免。如果處理得好,博弈的高發期就不會成為矛盾的高發期;如果處理不好,就可能上升為影響社會穩定的重大問題。

  防止建設高峰期成為矛盾高峰期,需要從法治完善和嚴格執法兩方面夯實基礎。讓行政機關、被徵收人等利益相關方習慣法律的審視,遵守法律確定的邊界,是實現和諧拆遷的唯一保障。實際上,利益博弈和法治完善結伴而行、共同成長,本來就是轉型期中國社會發展的應有圖景。

熱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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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利益博弈
  • 法治精神
  • 國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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