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晏揚:“納稅少不準購車”何其雷人

發佈時間:2011年01月18日 07:5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廣州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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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居民不納稅,購車佔用公共設施就是不合理的,“給國家增加了額外負擔”,為了治堵,應該規定只有企業或年納稅5萬元以上的個人才有購車資格——這是浙江省政協委員周建橋在該省政協會議上提出的建議。(1月17日《東方早報》)

  這樣的“雷人”建議蠻不講理,有些話甚至荒唐可笑至極。一個人即使不繳納個人所得稅,但他的吃、穿、住、用、行時時刻刻都在納稅。比如買一袋售價2元的食鹽,裏麵包含0.29元的增值稅和0.03元的城建稅;喝一瓶售價3元的啤酒,就為國家貢獻了近0.7元的稅收;去餐館吃一頓飯或去理髮店理一次發,花銷的5.5%是營業稅和城建稅……沒有哪個活著的人是不納稅的,這是基本常識。堂堂政協委員連這個常識都不懂,讓人情何以堪?

  對於民眾而言,“法無禁止即可為”,納稅多也好、少也罷,購車都是公民的正當權利。政府在交通設施上的投入來自全體納稅人,所建交通設施亦為全體民眾共享,豈能將公民分為三六九等,允許有些人佔用公共設施而禁止另一些人佔用?依此類推,納稅較少的人是不是也沒有權利在大街上行走,因為城市街道同樣是公共設施?如此荒謬,真是無以復加。

  任何人購車、用車,在佔用公共設施的同時也在為政府的稅費收入添磚加瓦,購置稅、車船稅、燃油稅,過路費、過橋費……沒有這些稅費收入,政府在公共設施上的投入從何而來?購車、用車怎麼就“給國家增加了額外負擔”了呢?

  如此雷人的建議,其實有一定的代表性。很多地方對待汽車的態度是複雜的:收取稅費時唯恐汽車太少,治理擁堵時又嫌汽車太多;拉動內需時刺激汽車消費,治理擁堵時又想抑制汽車使用。政府既然通過汽車消費獲得了大量收入,就該承擔起擴大道路資源、保證道路暢通等公共服務職能;廣大車主既然為政府收入、拉動內需作出了貢獻,就有權享受更好的道路交通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