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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龍生:成品油徵收消費稅等於強掏大眾腰包

發佈時間:2012年09月26日 11:4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羊城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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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稅務總局官員近日在第五屆中國企業稅務管理創新大會上透露,消費稅改革將會從兩個方面進行改革:一個方面是對徵收範圍的擴大或縮小,將會增大對“兩高一資”(高耗能、高污染、資源性)産品的稅率;另一面將在徵收環節進行改革,或將試點在加油站對消費者徵收成品油消費稅,即由向企業徵收改為向居民個人徵收。(《重慶晨報》9月24日報道)

  如果把“成品油”和“稅”聯絡到一起,許多人可能會問:燃油稅不是早就實行了嗎?怎麼又提稅?請別誤會,前幾年的燃油稅,是針對取消養路費等涉路費用,以“用油多,上路多,交費就多”來統籌交通出行等相關費用、本著“從量徵收”的方式推出的。而這一次,是將成品油納入“消費稅”稅種,從消費途徑向消費者徵收的。

  從消費稅的“來世今生”看,同為個稅的消費稅,其基本功能在於調節民間過於懸殊的收入水平。高收入的人掙了錢遲早要消費,而且主要用於高檔商品的消費,只要在高檔商品的消費環節進行納稅,也等於變相地徵收了個人所得稅。這對買不起高檔商品的低收入者沒有多大影響,而高收入者多交點稅也就等於起到了調節作用。所以,作為對“個稅”難以避免的徵收疏漏,從消費一端入手,對“奢侈”消費行為開徵消費稅,稅種設置上的合理性不容置疑。

  但是,由於消費稅素有“徵收範圍、徵收方法具有選擇性;稅率、稅額具有差別性”等特點,因此,如何確定消費稅的徵收範圍、徵收方法和稅率,也是一件十分複雜、細緻的事。從法理意義來説,徵收消費稅一要體現産業政策和消費政策,抑制對社會環境不利産品的生産和消費,限制集團消費和特殊消費;二要引導消費,抑制消費的奢侈和超前;三要調節支付能力,緩解社會分配的不公平。

  在這樣的認識基點上,我們再來看成品油被徵收消費稅的合理性。稅務官員提出增大對高耗能、高污染、資源性的産品稅率,事實上已經達到了産業調整的目的,消費環節再動腦筋,則既無必要,也不可能。僅以成品油來説,成品油算什麼?只能歸入上述“資源性”一類,同樣也只能在産品上體現稅收調節。從消費環節看,成品油對社會生活構成的剛性需求,是一個無法忽略的事實。向剛需産品徵收消費稅,實在是一件很無厘頭的事。因為成品油的消費者,直接來看只是到加油站加油的人。而間接來看,只要徵收的稅款可以攤入生産和流通成本,則每個消費者又都成了買單人。如此徵收消費稅,基本等於強掏大眾的腰包,與消費稅的設立初衷,哪還有半點聯絡呢?

  如果硬説成品油也該列入奢侈品,徵收消費稅,也應該只局限于稅額成本不易轉嫁的個人消費用油,私家生活用車應該是主要納稅人。否則,成品油消費稅,基本就成了人人要納的“人頭稅”了。(馬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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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品油
  • 稅種設置
  • 企業稅務管理
  • 徵收消費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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