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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明一代”侵權案審理結束 二審姚明獲賠百萬

發佈時間:2012年09月22日 09:4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揚子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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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25日,2012年姚基金希望小學籃球季閉幕式在樂山舉行,姚明帶領快樂聯盟隊與NBA洛杉磯快船隊球員卡隆巴特勒帶領的陽光聯盟球隊現場為觀眾展開了一場精彩的表演賽。最後陽光聯盟以42:39贏了快樂聯盟。隨後,姚明還為2012姚基金希望小學籃球季比賽的冠軍隊伍頒獎。圖為姚明為隊員們加油。中新社發 劉忠俊 攝

  備受關注的姚明訴武漢雲鶴大鯊魚體育用品有限公司侵犯人格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近日在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上訴人姚明的委託代理人、被上訴人武漢雲鶴大鯊魚體育用品有限公司的委託代理人均到場參加公開宣判,武漢雲鶴大鯊魚體育用品有限公司賠償姚明包括維權合理費用在內的經濟損失共計100萬元。

  一審判決“賠償30萬”

  姚明不服支年底上訴

  作為姚明在國內起訴體育用品商侵權的首例訴訟,姚明訴武漢雲鶴大鯊魚體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武漢雲鶴公司)侵犯人格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因為姚明引發了很多人的關注。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公開宣判此案,判決由武漢雲鶴公司賠償姚明包括維權合理費用在內的經濟損失共計100萬元。

  2011年6月15日,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姚明起訴武漢雲鶴公司一案。據悉,“姚明一代”早在2001年10月就被上海大鯊魚體育用品有限公司註冊,而姚明當年尚未出國打球。其品牌實際控制人張國強曾任上海男籃主教練,與姚明的父親姚志源曾為隊友。此後該公司更名為“香港姚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並授權新成立的武漢雲鶴大鯊魚體育用品有限公司生産並銷售“姚明一代”品牌運動産品。在一審中,姚明代理律師當庭提出多項訴訟請求,包括停止侵犯姚明的姓名權、肖像權,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在媒體上刊登聲明道歉,經濟損失賠償由300萬元上調至1000萬元。不過隨後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了武漢雲鶴公司賠償姚明30萬的一審判決。2011年12月31日,姚明不服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向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請求武漢雲鶴公司賠償經濟損失1000萬元並承擔二審訴訟費及維權合理費用。姚明認為武漢雲鶴公司擅自將姚明的姓名及包含其姓名的“姚明一代”産品作為商業標識進行使用,並在經營活動中將姚明的姓名、肖像進行商業性使用的侵權行為,對姚明的聲譽造成了極大損害,給姚明帶來巨大的經濟損失,且武漢雲鶴公司嚴重惡意侵權,原審判決的30萬元賠償額畸低,依法應當加大賠償力度。

  涉案公司一直“放任侵權”

  二審判決賠償額提到百萬

  按照中國法院網的説法,姚明作為國際知名的籃球運動員,是具有較高商業價值和市場號召力的公眾人物,該案亦是姚明在國內起訴體育用品商侵權的首例訴訟案件,因此受到社會和媒體的普遍關注。湖北高院民三庭受理該案後高度重視,組成由副庭長劉建新擔任審判長並主審的合議庭。由於姚明案存在複雜的法律關係和事實問題,針對案件的爭議焦點,合議庭秉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裁判精神,經充分討論,最終作出了由武漢雲鶴公司賠償姚明包括維權合理費用在內的經濟損失共計100萬元的判決。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經審理後認為,未經權利人授權或許可,任何企業或個人不得擅自將他人姓名、肖像、簽名及其相關標識進行商業性使用。武漢雲鶴公司作為市場經營者,違反公認的商業道德,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其行為不僅嚴重損害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也嚴重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嚴重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應予立即和嚴厲制止。

  原審在酌定賠償經濟損失時並未充分考慮武漢雲鶴公司侵權行為的性質、後果、持續時間等因素,以及2010年3月姚明發佈正式聲明之後,武漢雲鶴公司繼續侵權並放任侵權的主觀過錯程度。

  為此,綜合以上因素和考慮,在被侵權人因被侵權所受損失或者侵權人因侵權所得利益難以確定的情況下,依照武漢雲鶴公司侵權行為的性質、後果、持續時間及其主觀過錯等因素,確定由武漢雲鶴公司賠償姚明包括維權合理費用在內的經濟損失共計100萬元。

熱詞:

  • 姚明一代
  • 二審
  • 男籃主教練
  • 侵權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