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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明訴“姚明一代”商標侵權案 獲賠償100萬元

發佈時間:2012年09月21日 01:5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長江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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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記者馮勁松 通訊員程勇 陳群安 張芳)昨日,姚明訴武漢雲鶴大鯊魚體育用品有限公司侵犯人格權及不正當競爭一案,在省高院公開宣判,雲鶴大鯊魚公司賠償姚明100萬元,其中包括維權費用在內的經濟損失。至此,一場耗時一年半的惡意侵權糾紛案畫上句號。

  昨日上午,上訴人姚明的委託代理人、被上訴人云鶴大鯊魚公司的委託代理人均到場參加公開宣判,

  去年6月15日,市中院審理姚明訴雲鶴大鯊魚公司侵權案,年底宣判,雲鶴大鯊魚公司賠償姚明30萬元。12月31日,姚明不服一審判決,向省高院提出上訴,請求武漢雲鶴大鯊魚體育用品有限公司賠償經濟損失1000萬元並承擔二審訴訟費及維權費用。

  姚明認為大鯊魚公司擅自將姚明的姓名及包含其姓名的“姚明一代”産品作為商業標識使用,並在經營活動中將姚明的姓名、肖像進行商業性使用的侵權行為,對姚明聲譽造成極大損害,給姚明帶來巨大經濟損失,且雲鶴大鯊魚公司嚴重惡意侵權,原審判決的30萬元賠償額畸低。

  省高院二審認為,未經權利人授權或許可,任何企業或個人不得擅自將他人姓名、肖像、簽名及其相關標識進行商業性使用。雲鶴大鯊魚公司違反公認的商業道德,違背誠信原則,其行為不僅嚴重損害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也嚴重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嚴重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應予立即和嚴厲制止。

  原審在酌定賠償經濟損失時,並未充分考慮雲鶴大鯊魚公司侵權行為的性質、後果、持續時間等因素,以及2010年3月姚明發佈正式聲明之後,雲鶴大鯊魚公司繼續侵權並放任侵權的主觀過錯程度。

  綜合以上因素,在侵權所得利益難以確定的情況下,確定由該公司賠償姚明100萬元。

  據悉,姚明作為國際知名的籃球運動員,是具有較高商業價值和市場號召力的公眾人物,該案亦是姚明在國內起訴體育用品商侵權的首例訴訟案件。

熱詞:

  • 姚明
  • 姚明一代
  • 商標侵權
  • 獲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