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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9月20日,備受關注的姚明訴武漢雲鶴大鯊魚體育用品有限公司侵犯人格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在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上訴人姚明的委託代理人、被上訴人武漢雲鶴大鯊魚體育用品有限公司的委託代理人均到場參加公開宣判,一場耗時一年半的惡意侵權糾紛案劃上圓滿句號。最終,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武漢雲鶴大鯊魚體育用品有限公司賠償姚明包括維權合理費用在內的經濟損失共計100萬元。
過去幾年,市場上出現的標有“姚明一代”文字類或類似圖案的籃球、運動鞋、服裝這些産品,確認都是出自武漢雲鶴大鯊魚體育用品有限公司。
“姚之隊”的負責人在2010年時曾經聲明,姚明沒有授權給企業和個人使用他的姓名、肖像和商標來做體育用品。2009年時,“姚之隊”也跟武漢雲鶴取得聯絡,對他們進行了提示和警告,但情況並沒有像“姚之隊”想的那樣得到了制止。
終於, “姚之隊”去年向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請求武漢雲鶴大鯊魚體育用品有限公司賠償經濟損失1000萬元並承擔訴訟費及維權合理費用。姚明認為武漢雲鶴大鯊魚體育用品有限公司擅自將姚明的姓名及包含其姓名的“姚明一代”産品作為商業標識進行使用,並在經營活動中將姚明的姓名、肖像進行商業性使用的侵權行為,對姚明的聲譽造成了極大損害,給姚明帶來巨大的經濟損失。
不過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給出了判決的30萬元賠償判決讓 “姚之隊”再次不服,去年12月31日,“姚之隊”向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直到近日,法院判決武漢雲鶴大鯊魚體育用品有限公司賠償姚明包括維權合理費用在內的經濟損失共計100萬元。
“姚之隊”謹慎談及官司 律師專家:二審即是終審
“姚之隊”的工作人員曾在一審結束後告訴記者,對於30萬的判罰並不滿意,會繼續上訴。那麼從一審的30萬賠償到二審的100萬,這算是不錯的“增額”。而對於開口就是賠償1000萬的姚明來説,會接受這一判罰嗎?
記者聯絡到“姚之隊”的工作人員,希望得知“姚之隊”對此案件判罰的態度,“我們負責人到美國去了。”“我們會在開會之後再做出決定。”“這個要跟律師商量下。”工作人員諸如此類的回答避談此次判罰。從電話裏可以聽出,即使打贏了官司,但是“姚之隊”的工作人員對此事還是十分謹慎。
記者隨後聯絡到湖北誠明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專家林穎,她告訴記者,這是二審的結果也就是終審的結果。“法院會通過自己的一個合理的評判標準來衡量,給出100萬的判罰也是通過武漢雲鶴公司在侵權後所帶來的利益審核出來的結果,所以一般這個判罰不會再改變了”。
那麼為什麼同樣的案件,兩個審判的結果卻不一樣呢?林律師給出的答案是,可能二審時,法院再次估算了衡量的標準,才使得賠償提高了。“其實明星的肖像侵犯案件並不少,賠償大幾百萬的也有,這個評判標準主要還是看侵犯者從中獲得了多少利益。”林律師説道。
武漢雲鶴人員相繼離開 前企劃經理避談官司
那麼對於100萬的賠償判罰,武漢雲鶴大鯊魚體育用品有限公司又是持什麼樣的態度呢?
隨後記者試著撥打武漢雲鶴大鯊魚體育用品有限公司的座機電話,但是在兩個小時的尋找中,要不就是“您撥打的電話是空號”,要不就是“我們在開會,沒有工夫跟你聊天”,記者只能試著聯絡在該公司工作的人員,但是聯絡到三位均表示自己已離開該公司,最近離開是曾任職該公司的企劃經理彭偉,他表示在今年7月份就已離開該公司,所以暫時不方便評價此次宣判的結果。
雖然已經離開了該公司,但作為該公司曾經的發言人,彭偉對此次案件其實很熟悉。“當時(我們)相當於是從別的公司把這品牌代理過來,現在的問題就是在肖像權的侵犯上。”彭偉一方面和記者説離開公司已久,有些不方便評論,一方面和記者解釋道。
當記者希望彭偉能將公司負責人電話告知時,彭偉告訴記者,離開該公司後,由於換了手機,所以和公司人員都沒有聯絡了。“具體情況我真的不清楚。”彭偉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