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符合國家《行政處罰法》
國家《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三條:除依法應當予以銷毀的物品外,依法沒收的非法財物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公開拍賣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或者沒收非法財物拍賣的款項,必須全部上繳國庫,任何行政機關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
在《行政處罰法》中第五十八條對這方面也有規定,‘行政機關將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財物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的,由財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予以追繳,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可以説,國家對變賣處罰物品的行為處罰是相當嚴厲的;不管以什麼藉口,錢最後到了哪,都是違反了《行政處罰法》。” [>>詳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