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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高收益引誘 夫婦投資地下炒金40萬轉瞬而逝

發佈時間:2012年08月06日 20:0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京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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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晚報訊(通訊員崔道遠 夏明偉)家住密雲的王某將40萬元交予張某夫婦進行炒黃金期貨,然而半年時間就虧得一分不剩。王某將張某夫婦起訴至密雲法院。

  地下炒金在我國部分城市已盛行多年,炒金機構為騙取投資者的信任,多將經營場所設于高檔商務區,並以極高的收益當做誘餌,吸引投資者將錢投入境外黃金市場或是自設的虛假交易平臺,從中收取手續費或是騙取投資者錢財。資金在風險市場或虛假交易平台中,往往在短時間內就會“虧”得一乾二淨。

  原告王某訴稱,2009年9月,被告張某對王某稱炒黃金(期貨)特賺錢,並以替原告炒黃金為理由分別在2009年9月、10月、11月共從王某手中拿走現金40萬元。2010年7月,王某找到二被告,二被告稱錢已經全部虧掉。

  被告張某夫婦辯稱, 40萬元全部用於替原告炒黃金期貨。當時原告是自願將40萬元交給被告替她炒黃金期貨的,現在錢全部虧掉原告無權主張返還,故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均認可原告將40萬元交付被告是用於炒黃金期貨,視為雙方之間就被告替原告炒黃金期貨形成口頭合同,但被告不能證明其操作黃金期貨的行為屬於目前國內合法的黃金交易途徑,雙方約定的委託事項違反相關法律規定;另外,參照《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金融類委託理財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規定,不具備金融類委託理財資質的其他非金融機構作為受託人訂立的金融類委託理財合同應當認定無效。本案中王某、張某夫婦均為自然人,更不具備金融類委託理財資質。所以原、被告之間的口頭合同應為無效,根據合同法相關規定,合同無效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産,應當予以返還。原告主張被告返還40萬元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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