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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州一老嫗非法吸存2000余萬元 全部還清獲輕判

發佈時間:2011年10月21日 17:1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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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溫州10月21日電(記者 李飛雲 通訊員 岳思軒)浙江溫州樂清57歲的老嫗鄭某因家境殷實,經常仗義借錢給他人週轉,在村裏小有名氣,久之,她亦開始從事非法吸存再放貸,最終因借款無法收回,資金鏈斷裂而東窗事發。最後她將家産悉數變賣並在家人、親戚的幫助下,將2000余萬元借款全部還清,得到法院的從輕判決。

  10月21日上午,樂清法院一審宣判鄭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並處罰金15萬元。

  鄭某,是溫州樂清市翁垟鎮人。上世紀90年代初,鄭某與其丈夫隨著溫州經濟發展的大潮在家開辦了一個家庭小作坊,從事生産彈簧生意,賺了不少錢。

  家有閒錢的鄭某經常借錢給他人用於週轉,村裏人都知道鄭某家境長殷實,為人仗義,資金活絡,需要資金週轉的都會向鄭某借,鄭某因此在村裏小有名氣。起初,鄭某外借的錢數額不大,成千上萬,最多的也就十幾萬,都是自己家裏的資金。

  後來,向鄭某借錢的人多起來,有些是以要還銀行貸款需要週轉的名義向其借錢,數額也開始大起來。鄭某感覺到自己的資金沒那麼多,有點應付不過來了。於是,鄭某開始向他人借錢,她相信憑自己有人脈借錢是沒有問題的,再將借來的錢轉借給她人賺取利息差。鄭某一般按2至3分的利息借入再以3至4.5分的利息借出。

  鄭某以自己要為公司還貸需要資金向湯某借錢,並對湯某説自己家産上千萬,而且兄弟姐妹都是辦廠的比較有錢,錢放她那裏儘管放心,比銀行還要牢靠,而且還方便。2007年3月至11月,鄭某陸續從湯某處借了13筆共計727萬元,口頭約定利息2分。

  鄭某從鄰居陳某處借了22筆,共計186.2萬元,陳某會告訴她錢是從誰那裏拿來的,讓鄭某打欠條時直接寫那個人的名字。

  2006年至2007年期間,鄭某共向陳某、湯某等37人借款共計2202.73萬元。37人中35人是女性。

  經手款項往來金額上千萬的鄭某卻目不識丁,只會寫自己的名字。借錢時出具借條都是其丈夫或兒女幫忙寫,然後她在借條上簽字。人家願意把錢借給她就是衝她家境好,名氣大,她家有一幢四間六層樓的房屋,有兩輛高檔轎車,一輛是奧迪、一輛是寶馬。

  鄭某將借入的錢以更高的利息轉借給他人,賺取利息差。她共借出共計2100萬元本金,上百萬的貸款就有8筆,一般約定利息3分,最高的一筆是894萬元,約定利息是4.5分。2007年9月開始,由於國家銀根收緊,貸款難度加大,鄭某借出去的錢也收不回來,資金鏈條斷裂,出現危機。

  2009年6月19日,樂清市公安局經偵大隊在工作中發現該案,對該案立案偵查。

  鄭某被刑拘後,其家人一面積極籌錢向債權人還款600余萬元,另一面委託律師向債務人討要債務。

  2009年農曆年底,在翁垟鎮處置民間非法金融活動處置辦公室的調解下,鄭某與債權人達成分期還款協議。2010年3月3日,鄭某通過變賣家産、向親戚籌款等方法陸續還了1560余萬元,將近佔全部債務的75%。9月6日,又還了10%左右債務,最後剩下15%,約300萬元債務在2011年6月底前全部還清。

  2011年9月7日,樂清檢察院提起公訴。樂清市處置民間非法金融活動領導小組和翁垟鎮處置民間非法金融活動領導小組共同出具情況説明,稱鄭某全部債務已償還完畢,建議對鄭某從輕處罰。

  樂清法院審理認為,鄭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鋻於鄭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償還本案全部借款,可對鄭某從輕處罰。檢察機關建議對鄭某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適用緩刑、並處罰金的量刑意見適當,法院予以採納。樂清法院最終作出如上判決。

責任編輯:祝新宇

熱詞:

  •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 老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