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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1年05月03日 22:0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CCTV-經濟與法
2010年,雲南省玉溪市一家4s店的財務人員,來到玉溪市公安局紅塔分局報案説,一名姓曾的職員拿走了給車主辦理牌照的4萬多元錢,現在不知去向。犯罪嫌疑人曾某1988年出生,非常年輕。
民警:都反映這個人比較那個,很內向,然後也很,工作也挺認真的,是這樣一個人。根本就是説,不敢想到他會犯罪,或者把別人的錢拿來做什麼。
就在民警四處尋找犯罪嫌疑人曾某的時候,第二天,曾某在表姐的帶領下來到紅塔分局投案自首,並承認了侵佔4s店公款的事情。
曾某: 他們問我説,這個錢我拿去什麼地方了,我都説這個錢匯給這個納艷丹。
曾某交代納艷丹是他的女朋友,這起職務侵佔案件的數額不大,犯罪嫌疑人已經歸案,雖然如此順利,但是,玉溪市紅塔區公安局卻提出不能這樣結案。
民警:這個案子我要求經偵大隊不要隨便結案,不要草率結案,就是要把後邊這個錢的去向,到底有沒有這個人,要查清楚,這錢他説真話,還是説假話,對不對,那他這個錢必須追回來,把經濟損失挽回回來,這個達到呢,這個案子達到法律效果和經濟效果雙豐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