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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英案二審]控:集資詐騙 辯:民間借貸

發佈時間:2011年04月07日 13:1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網絡電視臺綜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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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網絡電視臺綜合消息:04月07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開始二審吳英案,在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

    據知情人士透露,二審中,厘清以白手起家創辦本色集團的吳英所借資金究竟係用於正常經營活動,還是個人揮霍挪作他用,將成為判決的關鍵。

    東陽億萬富姐吳英案一審于2009年4月開庭。2009年12月18日,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以集資詐騙罪一審判處吳英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其個人全部財産。2010年1月,吳英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出生於1981年5月20日的吳英,一手創立本色集團。在鼎盛時期,吳英購入東陽漢寧路百餘個商鋪,旗下本色系公司多達10余家。據一審判決書中稱,從2005年5月至2007年2月,吳英以高額利息為誘餌,以投資、借款、資金週轉等為名,先後從林衛平、楊衛陵、楊衛江等11人處非法集資人民幣77339.5萬元,用於償還本金、支付高額利息、購買房産、汽車及個人揮霍等,實際集資詐騙人民幣38426.5萬元。

    一審中,金華市中院認定吳英借資係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一審判決書中稱,"隨意處置集資款,在負債纍纍,無經濟實力且無經營管理能力的情況下,不計回報,虛假設立公司,揮霍集資款。"

    據了解,此次二審,吳英借資的行為是否為"集資詐騙"已成爭議焦點,而父親吳永正曾向媒體透露二審中律師仍將為吳英發起無罪辯護。

    吳英于上訴書中提及上訴理由時認為,其本人主觀上沒有詐騙的意圖,所借資金大部分用於公司經營活動,僅有少部分用於購買個人物品,因此不存在肆意揮霍。同時,吳英稱未實施欺詐行為,也沒有虛構借款用途。其餘的上訴理由還包括,債權人都是親朋好友,不是集資行為,而所謂的部分被害人,已被法院判決犯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等。

    在看守所內,吳英先後寫了三份共計數萬字內容的《上訴材料》、《控告材料》、《檢舉材料》並提交給浙江省高院。(文字來源:浙江在線)

    (編輯:黃田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