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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協專家:汽車售前“整容”漸成行業潛規則

發佈時間:2011年09月24日 11:1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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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網瀋陽9月24日專電  瀋陽市一家奔馳汽車經銷商近日被消費者投訴,稱其將出過兩次事故的肇事車翻新並稱是“展車”予以銷售。遼寧省消費者協會21日針對此事專門組織了一場聽證會;而據遼寧省消費者協會投訴部介紹,汽車售前“整容”逐漸成為汽車銷售行業的“潛規則”,因此引發的糾紛也逐漸增多。

  消費者:35萬元在奔馳4S店買回一台肇事車

  家住撫順的楊女士于2010年5月26日在梅賽德斯—奔馳(中國)汽車銷售有限公司授權的遼寧瑞星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東陵店)購買了一台型號為C230的奔馳牌轎車。

  “聽説瀋陽瑞星公司是家大型奔馳4S店,在到店參觀幾次後,我有了購車意向,並留了電話。沒過幾天我就接到該店銷售人員的電話,説有臺公司的展覽車要賣,車好、價格優惠。”楊女士説。

  楊女士表示,到店後,銷售人員向她介紹了此車的情況:這臺奔馳車是總部硬性要求各個4S店必須配備的展車,只有偶爾試駕時開一開,里程錶顯示公里數很小,可以算是新車。最近公司決定要賣掉這臺車,由於試駕時開過,所以價格上給予了很大優惠。

  銷售人員“令人信服”的話語和汽車優惠的價格打動了楊女士。“我裏裏外外、仔仔仔細地看了這臺車,確實沒發現任何問題。車子連輪胎上的膠皮刺兒還都在,銷售人員當時用人格擔保這臺車沒出現過任何事故或者調表翻新,經過協商最終以35萬元成交。”楊女士説。

  楊女士出示的購車票據“定金憑證”和購車合同上,都標注著“新車、試駕”的字樣。簽訂購銷合同後,銷售人員迅速幫助楊女士辦理了過戶手續,還替楊女士預交了一年的交通責任強制險。

  今年3月,楊女士到保險公司辦理商業保險手續時,發現自己受騙了。保險公司要求提高保費,因為保險記錄記載,在2009年該車有過兩次出險事故,共計賠償3.4萬元。“我無法忍受35萬元買來的居然是一台肇事車。”楊女士説。

  4S店銷售員“玩”失蹤 稱消費者單方陳述無從查證

  據楊女士回憶,從3月起,她就一直找這家瑞星公司協商,請求原價退車並給予賠償。“賣車的銷售人員開始説幫我反映情況,後來她稱有病不上班,過陣子就莫名其妙消失了,瑞星公司説她辭職了。這時又有位自稱這家公司經理的人接待我,説他會向上級反映,但總經理去了德國沒回來,讓我等等。後來又説要開會研究,每次接待我的態度很好,但就是不解決問題。”楊女士説。

  直到5月6日,一位姓信的經理代表瑞星公司做出最終答覆:因有過肇事記錄所引起保險費增加的差價由4S店承擔;免除2次保養維護費;終身修車打8折。

  對於這一答覆,楊女士表示不能接受,“出過兩次事故的車,讓我感到晦氣,我要求原價退車,並給我賠償”,並於5月9日到遼寧省消費者協會投訴。經過遼寧省消協的多次調解,7月15日,楊女士終於見到瑞星公司東陵店的孫總經理。孫總經理表示一定給楊女士滿意的答覆。“兩個月又過去了,瑞星公司仍然沒有消息。”楊女士説。

  在21日舉行的聽證會上,該店負責二手車銷售的信經理表示,楊女士所購車是二手車,而且當時負責售車的銷售人員現在涉及其他違紀行為,已經在逃。售車合同等文書都在銷售人員處,公司無從查知楊女士説辭的真偽。

  信經理説:“楊女士買車時這輛車是有牌照的,當時車已經跑了1000多公里,不能算是完全的新車。當時這輛車的市場價是40多萬元,而楊女士只花了35萬元。另外,奔馳的銷售合同,在每一頁的標誌上面有星輝標誌。楊女士的合同前兩頁有鏤空的星輝標誌。最後一頁只蓋了公司公章,沒有銷售顧問簽字。我們也懷疑楊女士的合同有問題。”

  瑞星公司的法律顧問劉舒表示,消費者稱銷售員欺騙了她,這是消費者的主觀感受,公司無法左右或者查知。公司在賠償上不能和楊女士達成一致。合同上寫有仲裁條款,楊女士如果想維護權益,可以去申請仲裁。“我們建議她行使自己的權利。”劉舒説。

  “肇事車當展車賣”是否屬於欺詐?消費者應警惕售車“潛規則”

  消費者維權律師團成員之一、遼寧百聯律師事務所律師遊會榮表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8條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第19條規定: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真實信息,不得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4S店的欺詐不在於是否是二手車,而在於車輛是否曾肇事。交通肇事可能造成車輛價值的貶損,店家必須如實告訴消費者。銷售員售車是職務行為,此時的銷售員是公司的代表,不能以聘請的銷售員失蹤作為推諉藉口。”

  遼寧才宇律師事務所馬志宇表示,就銷售合同來説,消費者簽的是新車合同,合同是一式兩份的,如果瑞星公司認為合同是偽造的,可以出具公司掌握的合同進行對比。此外,就算當事人的確是買的二手車,商務部下發的二手車交易規範中明文規定,二手車的交易合同必須附有車輛信息表。車輛信息表須標明是否為事故車。楊女士拿到的車輛信息表裏沒有任何關於車輛曾經肇事情況的描述。

  馬志宇認為,瑞星公司應當對楊女士返還購車款,並依法賠償。根據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

  遼寧省消費者協會維權專員何民表示,通常經過售前“整容”的車輛須符合出廠檢測標準,不會危及顧客的人身財産安全或商品應有價值。但是,另一種“整容”正漸漸成為趨勢:如4S店隱瞞車輛曾發生過重大事故或其他重要瑕疵,隱瞞車輛的使用記錄,甚至乾脆以舊充新。並且,當這類違背誠信義務的行為出現後,4S店往往不是積極作出彌補措施,而是推諉扯皮。消費者針對這種行為的投訴正日漸增多。

責任編輯:祝新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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