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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學生山東實習溺亡 家人起訴學校要求賠償

發佈時間:2011年09月22日 14:3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大河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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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韓景瑋實習生劉啟路

  在暑假實習期間,1名大學生溺亡,家人起訴學校,要求賠償其喪葬費等共計44.9萬多元。一審法院判學校擔責10%,賠償3萬餘元,學校不服,提出上訴。

  昨天,鄭州市中院二審此案。

  學生實習期間溺亡

  一審判學院擔責10%

  死者小楊的父親説,小楊生前是河南工程學院資源與環境工程系的大二學生,2010年7月,經學校組織,小楊等9名同學到山東省濰坊市一家藥業公司實習,同年8月15日,小楊在濰坊市白浪河溺亡。隨後,藥業公司一次性補助楊某家人7.5萬元,學院師生為其募捐7776元。

  楊父認為,學院對小楊的死亡也存在過錯,遂將其訴至法院,請求判其賠償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共計44.9萬多元。

  被告學院表示,小楊等人到山東實習是學生的自發行為,不是學院組織的教學行為,學院不應擔責。

  法院一審認為,小楊等人經河南工程學院介紹,赴山東實習。由於學生對危險的預知能力較弱,且愛冒險,自我保護意識不強,學院作為教育機構,除應在平時做好對學生的安全教育外,還應在學生放假、外出時做專門的安全教育與危險提示。由於學院沒有履行該義務,對楊某的死亡,存在一定過錯。同時,楊某作為成年人應該預知下河游泳的危險,故楊某的意外應由其本人承擔主要過錯,學院承擔10%的賠償責任為宜,遂判決學院賠償原告3萬多元。

  學院表示無過錯

  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學院認為,除大學最後1年的實習期外,學院不會組織任何實習活動,楊某在大二暑假的實習係學生自發聯絡實習單位,並與其簽訂勞動協議的自願行為,該過程學院沒有參與。學院不應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另外,學院提供一名學生出庭作證,該學生稱,去山東實習,是從某同學處得到的消息,後來幾名同學一同前往。

  實習是學院組織

  還是學生自發?

  法官出示了一份一審中的證人證言,讓該學院解釋,證言顯示,學院輔導員曾通知學生,山東某藥業公司來校招實習生,讓有意的同學于某日某時去某教室諮詢。學院稱,該公司主動來學院招生,學院僅僅提供場地而已。

  雙方均同意調解,學院表示,可給予適當的人道補償,但前提是認定學院在此事上無過錯。

  庭後,楊父向記者出示了一份藥業公司于楊某出事後開具的證明,顯示該公司于2010年7月與河南工程學院協商其學生實習事宜並達成協定,因學院即將放暑假,事務多,沒有在《實習協議書》上蓋章。

  主審法官表示,由於學院未在《實習協議書》上蓋章,無法直接認定學院是否&&組織此次實習,有待進一步調查才能做出判決。

  線索提供潘衝馮海明

責任編輯:朱心蕊

熱詞:

  • 賠償責任
  • 賠償原告
  • 實習單位
  • 學校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