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中國網絡電視臺|網站地圖
客服設為首頁
登錄

中國網絡電視臺 > 新聞臺 > 娛樂圖文 >

“葫蘆娃之父”狀告美影廠 動畫著作版權糾紛多

發佈時間:2011年09月21日 22:3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新聞網


評分
意見反饋 意見反饋 頂 踩 收藏 收藏
channelId 1 1 1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1 -->

更多 今日話題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2 -->

更多 24小時排行榜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3 -->

  四方臉、粗眉大眼、頭頂葫蘆冠、項戴葫蘆葉項圈,勇敢正直的葫蘆娃7兄弟曾陪伴“80後”度過了很多美好的時光,不少人都能哼起動畫片裏的旋律。葫蘆七兄弟也成為中國美術電影的經典形象,胡進慶因此被稱為“葫蘆娃之父”。

  可就在不久前,胡進慶和吳雲初兩位老人,將上海美術電影製片廠告上法庭,請求確認其對“葫蘆兄弟”角色形象造型美術作品享有著作權。8月4日,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認定《葫蘆兄弟》的版權歸上海美影廠所有。原告不服判決,提出上訴。明天,上海二中院將開庭審理此案。

  就本案的相關情況,記者昨天採訪了原告方代理人及相關專業律師。

  初次確權

  葫蘆娃是怎麼誕生的

  1984年,上海美術電影製片廠根據民間故事《七兄弟》創作了文學劇本大綱。1985年底,電影廠成立《七兄弟》影片攝製組,指派胡進慶等人擔任導演,胡進慶、吳雲初擔任造型設計。

  胡、吳二人繪製了葫蘆七兄弟造型,其共同特徵是:四方臉形、粗短的眉毛、明亮的大眼、頭頂葫蘆冠、項戴葫蘆葉項圈、身穿坎肩短褲、腰圍葫蘆葉圍裙。七兄弟服飾顏色分別為:赤、橙、黃、綠、青、藍、紫。

  1986年至 1987年,13集《葫蘆兄弟》完成;1989年至1991年,《葫蘆小金剛》共6集完成,兩片的葫蘆兄弟造型基本一致。兩片先以剪紙動畫片形式在電視臺播出,後在影院公映。

  法院確認葫蘆娃之父

  1993年,胡進慶發現有人用他的葫蘆娃形象造型出連環畫,於是在上海靜安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沈如東等四人侵權。

  法院判決認為,胡進慶等人是動畫片《葫蘆小金剛》的編劇和人物造型作者,依法享有著作權。被告未經原告許可,擅自製作連環畫出版,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權,判決被告停止侵害,賠禮道歉,連環畫不得再出版,並賠償原告損失。

  從該案的判決書中可以看到,上海美術電影製片廠表示不介入訴訟,不主張對該案件中爭議的人物形象美術作品享有著作權,對胡進慶等人對葫蘆娃形象造型美術作品的著作權屬於胡進慶等的説法也未表示異議。

  再起波瀾

  一款香皂廣告再引官司

  時間到了2009年,汕頭一家化粧品公司生産了一款香皂,外包裝上用了葫蘆兄弟的頭像,上海美術電影製片廠認為著作權被侵犯便起訴到上海市二中院,很多媒體都對此案進行了報道。胡進慶是從媒體上看到的報道,他認為上海美術電影製片廠只是影片《葫蘆兄弟》的製片方,不是人物造型的著作權所有者。

  老人便委託律師找到這家化粧品公司,對方此時正準備上訴,兩位老人想申請被追加為第三人。但按民訴法規定,一審未作為第三人的,二審無資格作為第三人。

  胡進慶和吳雲初只能另案起訴上海美術電影製片廠。去年1月,胡、吳訴上海美影廠要求確認其對葫蘆娃造型美術作品的著作權案正式立案。

  權利喪失

  原告是職務行為對作品無使用權

  “葫蘆兄弟”造型究竟是誰所創作?這是原、被告雙方爭論的焦點。

  電影廠表示,影片人物造型是由攝製組及其他參與人員集體討論確定,著作權應歸電影廠所有。

  胡進慶則認為,作為該片導演,他親自創作並繪製每個分鏡頭臺本中的人物造型,經吳雲初修改,最終確定葫蘆兄弟的形象,他們才是“葫蘆兄弟”的創作者。

  法院認定,影片每集的完成臺本和1996年上海美術電影製片廠出品的兄弟系列VCD光盤的每集片尾工作人員名單均顯示造型設計為吳雲初、胡進慶。這樣的署名實際上證明:是胡進慶和吳雲初共同創作了“葫蘆娃”角色造型美術作品。

  但是,上海黃浦區法院一審的判決卻令人非常意外。判決認為,兩原告僅享有“葫蘆娃”的署名權,但今後利用“葫蘆娃”形象所獲得的利益原告都沒份。

  法院給出的理由是:葫蘆娃創作影片時,被告作為全民所有制單位,兩原告作為被告方的造型設計人員,完成被告交付的工作是職責,其創作的成果應歸屬於單位。

  美影老廠長:沒有買斷著作權

  對此,胡進慶的代理律師孫昶林有不同看法,他認為,電影廠作為製片方,只應享有電影的著作權。但著作權法規定,劇本、電影音樂、美術造型等均可從電影中單獨出來,形成獨立的著作權。所以,“葫蘆娃”美術作品的著作權應屬原告。

  孫昶林還告訴記者,“葫蘆娃”創作時期,上海美術電影製片廠的廠長是美術片《大鬧天宮》孫悟空的美術作者之一嚴定憲。嚴老在本案一審時已證明,創作《葫蘆兄弟》時,上海美術電影製片廠實行酬金制,但酬金只是勞務費用,絕不是著作權的買斷金。

責任編輯:邢斯馨

熱詞:

  • 葫蘆娃
  • 葫蘆兄弟
  • 胡進慶
  • 198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