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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調研稱子女爭監護權背後多數有財産糾紛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03日 08:1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京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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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國法律關於為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確定監護人的規定,旨在保護不完全行為能力人的人身和財産權利,然而,司法實踐中一起起爭奪監護權的糾紛,卻未必全都為了真正意義上的爭相盡孝。西城檢察院調研發現,很多監護權之爭的背後卻更多的是對財産管理權和繼承權的爭奪。

  親姐妹公堂對簿

  爭當父母監護人

  老李夫婦都是不完全行為能力人。李老先生患老年癡呆症。李老太太有精神分裂。居委會指定,兩個女兒秀芳和淑芬都是老兩口的監護人。然而兩個女兒均對指定不服,訴至法院。秀芳要求自己做父親的監護人,妹妹做母親的監護人;淑芬則認為姐姐不適合做監護人,請求法院判令自己做父母的監護人。法院經過審理,對雙方的主張均未支持,維持了居委會的指定。

  淑芬不服法院判決,向檢察機關申訴。稱居委會是收了姐姐的賄賂後指定雙方均為父母的監護人。淑芬稱姐姐患有肝病,還多次自殺,也打過母親,已被醫院確診為“人格障礙”。

  然而,申訴人不經意的言談揭開了“孝心”背後的真相:原來,老兩口都有退休金,李老先生每月3000元,妻子每月2500元,老兩口在西城區有一套住房。自2005年起,老兩口的工資存摺均由妹妹淑芬保管。姐姐當時要求“姐妹倆一人監護一個”意在“一人拿一個工資本”。而且姐姐交了個男朋友,今後難免父母的房子不落入他人之手。

  檢察機關經過審查卷宗,詢問申訴人,了解到秀芳未婚,淑芬離異,兩人均無子女、無工作。綜合考慮雙方的條件,並無絕對的優劣之分;淑芳説姐姐患精神病等都是空口無憑。而法律規定監護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順序中的數人,因此法院判決並無不當,檢方作出不予立案決定。

  表面監護權之爭

  背後財産權糾紛

  在另一起案例中,被監護人鳳英是精神殘疾人。母親去世後,殘聯指定,鳳英的大姐、二姐、小妹三人做鳳英的監護人。然而,監護人之間卻以“維護鳳英利益”的名義鬧起了矛盾,官司不斷。

  2010年9月,小妹訴至法院,要求撤銷二姐監護人資格,被法院判決駁回。2011年10月,小妹與大姐聯合起來,以二姐不履行監護義務,造成鳳英經濟損失為由,請求法院撤銷二姐對鳳英的監護人資格。再次被法院駁回後,大姐、小妹來到檢察機關申訴。

  兩人申訴稱,二姐長達一年沒去看過鳳英,沒給她打電話,甚至拒絕為她簽字申請廉租房,已構成不履行監護職責,不配做鳳英的監護人。

  檢察機關通過查閱卷宗發現,這場姐妹監護權之爭的誘因可能是一起財産糾紛。2010年,二姐往鳳英賬戶存入1.8萬元後又擅自取出該款。大姐、小妹作為鳳英的法定代理人對二姐提起訴訟,稱二姐曾向鳳英借過1.8萬元,其存入1.8萬元屬於償還欠款性質,應返還給鳳英。而二姐辯稱,三姐妹約好每人往鳳英名下存入1.8萬元,二姐存入該款後,見大姐、小妹爽約,自己便把存入的錢取了出來。雙方各執一詞,又沒有書面證據。法院以證據不足為由駁回了原告的訴求,雙方由此結下了心結。

  檢察機關經過審查,認為雖然二姐近一年沒去看過鳳英也是有特殊原因的,而且此前一直履行了監護職責。鳳英日常飲食起居等基本能夠自理,不能簡單認為滿一年不去看鳳英就必然構成不履行監護職責。此外,二姐不同意為鳳英辦理廉租房申請手續,是出於廉租房太遠不便照顧的考慮,並不構成侵害鳳英的合法權益。因此法院判決駁回大姐、小妹關於撤銷二姐的監護人資格的申請並無不當,檢方未予立案。

  為錢爭監護權

  大多對精神病人

  檢察官表示,以財産為目的的監護權爭奪主要發生在精神病人身上。實踐中,監護權之爭一般是發生在有監護資格的同一順序的親屬之間,而監護人的順序與法定繼承人的順序基本上是一致的,故在法定監護的情況下,只要是同一順序的繼承人,監護人與非監護人均有繼承權,只是對被繼承人盡扶養義務較多的繼承人依法可以多分得遺産而已。

  要走出監護權爭奪的誤區,需要弘揚尊老愛幼扶弱幫殘的中華傳統文化,需要殘聯、社區、村鎮、各單位積極開展孝親敬老的美德評比,並加大對先進楷模的宣傳力度,需要社會加強對不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關注,各級組織、有關單位和個人,如發現監護人有虐待被監護人、侵害被監護人權益的行為,及時進行批評教育乃至追究法律責任。(記者孫瑩 通訊員于偉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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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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