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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學生乘坐扶梯被夾傷 狀告超市索賠48萬元(圖)

發佈時間:2011年10月18日 08:3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廣州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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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發生了不少由於手扶梯導致的傷人事件。記者高鶴濤 攝

  廣州日報訊 (記者王納)2007年8月,當時11歲的男童小城和同學相約去深圳樂榮超市有限公司梅林分店乘坐扶手電梯上行時,由於俯身撿東西,小城頭部被電梯扶手和墻面廣告牌夾住,造成十級傷殘。隨後,小城將超市告上法庭,索賠48萬餘元。福田法院一審判決超市方承擔全部損害賠償責任,賠償小城17萬餘元。超市不服提起上訴,此案昨日在中院二審開庭。

  搭電梯被夾成十級傷殘

  2007年8月的一天,當時讀小學五年級的小城和同學到深圳樂榮超市有限公司梅林分店購買學習用品,買完後,小城乘坐扶手電梯由一樓前往二樓,電梯上行途中,因小城手中的扇子掉在扶手電梯與墻體的縫隙處,小城俯身撿拾扇子時,被上行電梯扶手和超市設立在墻面的廣告牌夾住頭面部。

  超市工作人員發現後立即關閉了電梯的運行並報警。隨後,救援人員把廣告牌拆除後將小城解救出來並送往醫院。經診斷,小城左側上頜前壁、眼眶內側壁、鼻骨多發骨折;顱底骨折;左側上頜竇、篩竇內積液;右頂枕頭皮裂傷,左下唇裂傷;額面部軟組織挫傷。2010年2月,小城被司法鑒定所鑒定為十級傷殘。

  小城及父母認為,樂榮超市有限公司梅林分店作為經營者應當保障購物場所的安全,由於其過錯,造成小城受到傷害,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此他們將樂榮超市有限公司梅林分店和深圳樂榮超市有限公司一併告上法庭,索賠包括傷殘賠償金、護理費、營養費等共計482664元。

  超市稱已履行義務

  被告超市稱,小城發生意外傷害事件是他自身過錯所導致。當時小城在無監護人看管的情況下,與其他幾名同齡小朋友在超市乘坐電梯時玩耍嬉戲,導致頭部被電梯及廣告牌卡住而受到傷害,該事件完全是小城未遵守乘坐電梯安全規則而致。超市已經履行了合理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電梯安裝已通過相關部門安全檢測,沒有任何違法違規之處,不存在安全隱患。

  超市一方還表示,事故發生後,保安員迅速關閉電梯並立即採取救援措施,已盡最大努力將事故損失降到最低。而小城的父母作為法定監護人卻疏于監護義務,也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一審判獲賠17萬餘元

  一審福田區法院認為,被告深圳樂榮超市有限公司梅林分店作為經營場所對顧客的安全負有安全保障義務,應當提供安全的購物環境。從事發時照片上看,超市在扶梯墻壁處伸直的廣告牌與扶梯上下距離過近,當顧客身體偏離扶梯墻壁時極易與突出墻壁的廣告牌發生碰撞,嚴重時可導致夾傷身體事故。因此,超市應當對此案承擔全部損害賠償責任。

  法院同時認為,小城是五年級學生,乘坐扶手電梯或至商場購買學習用品等均係與其智力水平相當的活動,無需家長監護,本案發生係超市廣告位置設置缺陷所致,並非小城監護人未盡監護責任。該院遂判決樂榮超市梅林分店賠償小城173189元,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二審爭議焦點

  此案是否超過訴訟時效?

  因不服一審判決,深圳樂榮超市有限公司梅林分店和深圳樂榮超市有限公司提起上訴,昨日深圳中院開審此案。超市一方表示,一審判決在認定小城護理費時認定事實不清,小城是否需要護理,應當由醫療機構或鑒定機構出具證明或意見,但他們並未提供任何需要護理的證明。他們同時認為,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限為一年,而此事件發生在2007年8月,早已超過訴訟時效。

  而小城一方則認為,他們起訴沒有超過訴訟時效,本案中雙方均確認小城需要進行後續治療,超市一方也承諾承擔後續治療的費用,而包括鼻畸形綜合矯正手術,和頭皮瓣轉移修復術和植發等後續治療要在小城成年後才能實施。小城在受到傷害後,其親屬一直就治療問題和超市進行溝通和交涉,在作出傷殘鑒定和出具了後續治療證明後也多次和超市溝通。本案不存在超過訴訟時效的問題。他們還稱,受到傷害前,小城學習成績優異,受傷後,小城容貌毀損和記憶力下降並長期伴有腦脊液鼻漏,給全家造成長期永久的巨大精神創傷,這是無論多少金錢賠償也是無法彌補的。

  由於超市一方不同意調解,法官宣佈此案將擇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