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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買房13年未獲産權證 開發商一房二賣被判賠

發佈時間:2011年09月07日 17:5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方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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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開發商收了購房全款後,承諾一個月內辦理房屋産權證。業主等了13年,卻發現開發商已將房子賣給他人並辦理了房産證,於是將開發商告上法庭索賠。日前,法院判決雙方解除購房合同,開發商退還房款並賠償業主損失。

  1998年2月,市民鄭先生與開發商簽訂購房合同,購買該開發商開發的東麗區某小區房屋一套,總房款7.5萬元。合同約定:鄭先生交齊購房款後,開發商承諾由其在一個月內辦理産權證事宜。當日,鄭先生交齊房款,開發商交付房屋。此後,開發商一直沒有通知鄭先生辦理産權證。直到2010年9月,鄭先生突然發現自己的房子已于2006年被開發商賣給他人,並辦理了産權證。

  鄭先生於是到法院起訴開發商,要求解除雙方的購房合同,由開發商退還其購房款7.5萬元,並支付7.5萬元違約賠償金。

  法庭上,開發商認可已將房屋出賣的事實,對原告主張的解除原、被告之間購房合同及要求退還購房款7.5萬元的訴訟請求沒有異議。對於原告要求賠償金的訴訟請求,其表示當時已經積極聯絡原告辦理産權事宜,故只同意給付3.4萬元作為賠償金。對此,開發商提交了2006年9月被退回的掛號信兩封,收件人是原告,信件內容是詢問收件人是否購買訴爭房屋,如果購買儘快與被告聯絡。

  東麗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將房屋再次出售,該行為係違約行為,其行為已構成法定解除合同的條件。原告要求解除合同,被告亦同意解除,法院照准。合同解除後,原告要求被告返還房款的訴訟請求於法有據,予以支持。對於原告要求被告賠付7.5萬元違約損失的訴訟請求,被告雖辯稱其已履行了積極聯絡原告辦理産權證的義務,但其證據不足以證明已經通知到原告,故對被告的辯解意見不予採納。根據相關法規,原告要求被告賠償的數額沒有超過已付房款的一倍,但考慮到辦理産權證手續需要原、被告雙方的配合,且原告在購買房屋後長達十幾年之久未積極行使向被告主張過戶的權利,故將賠償金數額酌情調整為6.5萬元。(通訊員麗研記者陳遇冬)

責任編輯:邢斯馨

熱詞:

  • 開發商
  • 一房二賣
  • 原告
  • 法定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