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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監會發佈基礎設施債權投資計劃管理暫行規定

發佈時間:2012年10月22日 20:4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經濟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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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經濟網北京10月22日訊 中國保監會10月22日發佈了《基礎設施債權投資計劃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規定指出,債權投資計劃的資金,應當投資于一個或者同類型的一組基礎設施項目,項目方資本金不低於項目總預算的30%或者符合國家有關資本金比例的規定,而在建項目自籌資金不低於項目總預算的60%。

  原文如下:

  基礎設施債權投資計劃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基礎設施債權投資計劃(以下簡稱債權投資計劃)業務創新,規範管理行為,加強風險控制,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辦法》、《保險資金間接投資基礎設施項目試點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債權投資計劃,是指保險資産管理公司等專業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專業管理機構)作為受託人,根據《管理辦法》和本規定,面向委託人發行受益憑證,募集資金以債權方式投資基礎設施項目,按照約定支付預期收益並兌付本金的金融産品。

  債權投資計劃的委託人,應當是能夠識別、判斷並承擔債權投資計劃投資風險的保險公司等法人機構或依法設立的其他組織。

  專業管理機構、獨立監督人等當事人參與債權投資計劃,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管理辦法》、本規定及有關約定,履行相應職責。

  第三條專業管理機構管理運用債權投資計劃財産,應當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義務,切實維護委託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債權投資計劃財産獨立於專業管理機構的固有財産。專業管理機構因管理、運用或者處置債權投資計劃財産取得的財産和收益,應當歸入債權投資計劃財産;專業管理機構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産等原因進行清算的,債權投資計劃財産不納入清算範圍。

  第五條債權投資計劃的受益憑證,應當在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認可的機構登記和存管,並在符合條件的金融資産交易場所發行、交易和流通。

  第六條中國保監會負責制定債權投資計劃業務的政策,依法對債權投資計劃業務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章債權投資計劃的設立與發行

  第七條專業管理機構設立債權投資計劃,應當符合下列能力標準:

  (一)建立專業管理體制,設立專門的子公司或者事業部。子公司應當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完善的制度體系、有效的決策機制、規範的操作流程,並設置項目儲備、投資審查、投資管理、信用評級、運營保障、風險管理、法律諮詢等職能部門。事業部至少具有子公司的專職崗位。

  (二)信用評級部門或者崗位設置、評級系統、評級能力等達到規定標準。

  (三)建立科學完善的制度體系,至少包括下列內容:

  1.項目儲備庫制度。明確入庫標準,並對入庫項目實行動態管理;

  2.項目評審制度。建立項目評審委員會,其中外部專家不少於委員會總人數的三分之一。評審委員應當保持獨立性;

  3.投資決策制度。明確股東大會、董事會及相關決策機構的決策權限和程序。決策機構成員兼任項目評審委員的比例,不超過決策機構成員總數的20%;

  4.信用評級制度。建立適合自身特點的信用評級制度和評估模型,開展主體評級和債項評級,明確風險限額和發行規模;

  5.投資問責制度。建立“失職問責、盡職免責、獨立問責”的機制,所有項目參與人員在各自職責範圍內,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四)投資管理、法律合規、資産評估、信用評級、風險管理、會計審計等專業人員不少於20人。其中,具有3年以上項目投資、信貸管理經驗的人員不少於8人;具有5年以上項目投資、信貸管理經驗和相關專業資質的中級以上管理人員不少於4人;具有5年以上信用評級經驗的人員不少於3人;債權投資計劃風險管理人員不少於3人。

  (五)建立相互制衡的運作機制,並符合下列要求:

  1.評審、決策、投資與監督相互分離;

  2.項目儲備、盡職調查、信用評級、項目評估、決策審批、交易結構設計、後續管理等操作流程規範;

  3.業務崗位職責明確,嚴格按照授權範圍和規定程序操作。

  第八條專業管理機構設立的債權投資計劃,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專業管理機構已與償債主體簽訂投資合同,産品基礎資産明確;募集資金投資方向和投資策略符合國家宏觀政策、産業政策、監管政策及相關規定;

  (二)交易結構清晰,制定投資者權益保護機制;

  (三)債權投資計劃受益權劃分為等額受益憑證;

  (四)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要求。

  第九條專業管理機構應當以資金安全為前提,審慎選擇償債主體。償債主體應當是項目方或者其母公司(實際控制人),並符合下列條件:

  (一)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主管機關)核準登記,具備擔任融資和償債主體的法定資質;

  (二)具備持續經營能力和良好發展前景,具有穩定可靠的收入和現金流,財務狀況良好;

  (三)信用狀況良好,無違約等不良記錄;

  (四)還款來源明確、真實可靠,能夠覆蓋債權投資計劃的本金和預期收益;

  (五)與專業管理機構不存在關聯關係。

  第十條債權投資計劃的資金,應當投資于一個或者同類型的一組基礎設施項目。投資項目除符合《管理辦法》第十一條和第十三條規定外,還應當滿足下列條件:

  (一)具有較高的經濟價值和良好的社會影響,符合國家和地區發展規劃及産業、土地、環保、節能等相關政策;

  (二)項目立項、開發、建設、運營等履行法定程序;

  (三)項目方資本金不低於項目總預算的30%或者符合國家有關資本金比例的規定;在建項目自籌資金不低於項目總預算的60%;

  (四)一組項目的子項目,應當分別開立財務賬戶,確定對應資産,不得相互佔用資金。

  債權投資計劃的資金投向,應當嚴格遵守本規定和債權投資計劃合同約定,不得用於本規定或合同約定之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一條專業管理機構設立債權投資計劃,應當確定有效的信用增級,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信用增級方式與償債主體還款來源相互獨立。

  (二)信用增級採用以下方式或其組合:

  1.A類增級方式:國家專項基金、政策性銀行、上一年度信用評級AA級以上(含AA級)的國有商業銀行或者股份制商業銀行,提供本息全額無條件不可撤銷連帶責任保證擔保。上述銀行省級分行擔保的,應當提供總行授權擔保的法律文件,並説明其擔保限額和已提供擔保額度。

  2.B類增級方式:在中國境內依法註冊成立的企業(公司),提供本息全額無條件不可撤銷連帶責任保證擔保,並滿足下列條件:

  (1)擔保人信用評級不低於償債主體信用評級;

  (2)債權投資計劃發行規模不超過20億元的,擔保人上年末凈資産不低於60億元;發行規模大於20億元且不超過30億元的,擔保人上年末凈資産不低於100億元;發行規模大於30億元的,擔保人上年末凈資産不低於150億元;

  (3)同一擔保人全部擔保金額,佔其凈資産的比例不超過50%。全部擔保金額和凈資産,依據擔保主體提供擔保的資産範圍計算確定;

  (4)償債主體母公司或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擔保人凈資産不低於償債主體凈資産的1.5倍;

  (5)擔保行為履行全部合法程序。

  3.C類增級方式:以流動性較高、公允價值不低於債務價值2倍,且具有完全處置權的上市公司無限售流通股份提供質押擔保,或者以依法可以轉讓的收費權提供質押擔保,或者以依法有權處分且未有任何他項權利附著的、具有增值潛力且易於變現的實物資産提供抵押擔保。質押擔保應當辦理出質登記,抵押擔保辦理抵押物登記,且抵押權順位排序第一,抵押物價值不低於債務價值的2倍。

  抵質押資産的公允價值,應當由具有最高專業資質的評估機構評定,且每年復評不少於一次。抵質押資産價值下降或發生變現風險,影響債權投資計劃財産安全的,專業管理機構應當及時採取啟動止損機制、增加擔保主體或追加合法足值抵質押品等措施,確保擔保足額有效。

  債權投資計劃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免於信用增級:

  (一)償債主體最近兩個會計年度凈資産不低於300億元、年營業收入不低於500億元,且符合《管理辦法》和本規定要求;

  (二)償債主體最近兩年發行過無擔保債券,其主體及所發行債券信用評級均為AAA級;

  (三)發行規模不超過30億元。

  第十二條專業管理機構設立債權投資計劃,應當開展盡職調查和可行性研究,科學設定交易結構,充分評估相關風險,嚴格履行各項程序,獨立開展評審和決策,並聘請具備相應資質的專業仲介服務機構,對設立債權投資計劃的合法合規性、信用級別等作出明確判斷和結論。

  債權投資計劃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專業管理機構不得發起設立該債權投資計劃:

  (一)存在重大法律或合規性瑕疵,或者法律合規意見提示重大法律合規風險;

  (二)專業管理機構風險管理部門提示重大風險;

  (三)無內部或外部信用評級,或者內部或外部信用評級低於可投資級別;

  (四)參與評審、決策的部門,對發起設立債權投資計劃持否定意見;

  (五)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專業管理機構設立債權投資計劃,應當充分考慮經濟週期和市場環境,合理確定債權投資計劃的預期收益水平、發行額度和存續期限,靈活運用分期付息一次還本、等額本息、等額本金等本息償還方式,維護保險資金安全及合法權益。

  第十四條專業管理機構設立債權投資計劃,應當以債權投資計劃産品名義開立資金賬戶,落實資金和資産獨立運營及隔離安排。

  第十五條專業管理機構設立債權投資計劃,應當按照中國保監會有關規定,向指定機構報送材料,依規註冊或備案,並在符合條件的金融資産交易場所發行,實現受益憑證的登記存管和交易流通。

  專業管理機構報送的材料應當真實、完備、規範,不得存在應報未報的合同、協議或其他與債權投資計劃設立和運作相關的法律文件。

  第十六條專業管理機構發行債權投資計劃,應當向投資者提供認購風險申明書、募集説明書、受託等合同、信用評級報告及跟蹤評級安排、法律意見書等書面文件(文本),充分披露相關信息,明示債權投資計劃要素,充分揭示並以醒目方式提示各類風險及風險承擔原則。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以任何方式保證債權投資計劃本金或承諾債權投資計劃收益;

  (二)進行公開營銷宣傳;

  (三)推介材料含有與債權投資計劃文件不符的內容,或者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等;

  (四)誇大過往業績,或者惡意貶低同行;

  (五)未公平公正地在不同委託人之間分配債權投資計劃;

  (六)將債權投資計劃與其他資産管理産品進行捆綁銷售;

  (七)中國保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七條專業管理機構發行債權投資計劃,應當要求委託人認購受益憑證前,仔細閱讀債權投資計劃文件的全部內容,並在認購風險申明書上簽字,申明願意承擔債權投資計劃的投資風險。專業管理機構應當為委託人查閱債權投資計劃文件(含原件)提供便利。委託人獲取債權投資計劃信息的,應當依法履行保密義務。

  委託人應當以自己合法所有的資金認購債權投資計劃受益憑證,不得非法匯集他人資金參與債權投資計劃。

  第十八條專業管理機構應當在債權投資計劃依規履行註冊或備案程序後,在規定時限內完成發行工作。債權投資計劃可採取一次足額發行,或在募集規模確定且交易結構一致的前提下,採用限額內分期發行的方式。分期發行的,末期發行距首期發行時間一般不超過12個月。

  債權投資計劃發行期限屆滿,未能滿足約定的成立條件的,專業管理機構應當在發行期限屆滿後30日內返還委託人已繳付的款項,並加計同期銀行存款利息。由此産生的相關債務和費用,由專業管理機構以固有財産承擔。

  註冊或備案機構及登記、發行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分別向中國保監會報送債權投資計劃註冊或備案情況及發行情況。

  第十九條由債權投資計劃財産承擔的費用限于與設立和管理債權投資計劃直接相關的受託管理費、獨立監督費、仲介機構服務費及登記存管費和交易發行費等。專業管理機構應當在有關法律文件中清晰列示費用種類和費率水平。

  專業管理機構應當嚴格依據《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明確職責定位,按照市場公允原則,綜合考慮運營成本、履職需要等,合理確定和收取受託管理費用。

  第二十條專業管理機構設立債權投資計劃,其業務規模應當與資本狀況相適應。專業管理機構凈資産與其發行並管理債權投資計劃餘額的比例,不低於2‰。

  專業管理機構設立債權投資計劃,應當從該債權投資計劃管理費收入中計提風險準備金,計提比例暫不低於10%,主要用於賠償專業管理機構因違法違規、違反受託合同、未盡責履職等,給債權投資計劃財産或受益人造成的損失。風險準備金不足以賠償上述損失的,專業管理機構應當使用其固有財産進行賠償。債權投資計劃終止清算後,其風險準備金可以轉回。

  第三章債權投資計劃的管理

  第二十一條專業管理機構應當按照《管理辦法》和本規定的要求及債權投資計劃約定,開展償債主體、信用增級、投資項目等的跟蹤管理和持續監測,有效評估償債主體資信狀況、還款能力及信用增級安排的效力,及時掌握資金使用及投資項目運營情況。

  第二十二條專業管理機構應當規範債權投資計劃資金劃撥管理,按照投資合同和用款計劃撥付投資資金。債權投資計劃存續期間,專業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向償債主體發出還本付息通知,督促其按時還本付息;償債主體未能及時償還本息的,應當啟動擔保機制,保全債權投資計劃財産。

  債權投資計劃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專業管理機構應當停止劃款並視情況採取相應措施:

  (一)項目所在地發生不可抗力因素,影響項目執行和經營管理;

  (二)償債主體或項目方挪用資金或者未按規定用途使用資金,或用款申請不符合計劃進度;

  (三)償債主體未落實償債安排,未按時支付利息、償還本金及其他費用;

  (四)償債主體或者擔保人涉及重大訴訟,或發生破産、兼併、重組等重大事項,對償債能力或擔保能力造成不利影響;

  (五)抵質押資産價值下降,低於規定要求;

  (六)償債主體或擔保人出現經營困難、現金流嚴重短缺等不利情形;

  (七)其他需要停止劃款的情形。

  第二十三條專業管理機構跟蹤評估償債主體與增信安排,應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項:

  (一)按照投資合同約定,要求償債主體及擔保人報送上一會計年度經審計的財務報表,定期評估其資信狀況;採用抵押質押擔保的,要求償債主體報送經審計的抵押質押資産財務信息;

  (二)定期核實已簽增信合約有效性,確保無可能致使增信無效或增信效力弱化的他項權利存在;

  (三)定期或者不定期了解償債主體和擔保人主要人員變動、業務調整以及是否涉及重大案件和其他相關情況。

  債權投資計劃存續期間,每年跟蹤信用評級不少於一次。

  第二十四條專業管理機構管理債權投資計劃,不得存在以下行為:

  (一)以債權投資計劃財産對外提供擔保;

  (二)以債權投資計劃協助關聯公司與債權投資計劃相關當事人發生他項交易;

  (三)引入關聯機構擔任或變相擔任債權投資計劃的獨立監督人;

  (四)將不同債權投資計劃財産相互交易;

  (五)挪用債權投資計劃資金或者財産;

  (六)中國保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條債權投資計劃獨立監督人應當明確監督責任,加強監督能力建設,切實履行監督職責。獨立監督人應當由受益人選聘確定。

  第二十六條獨立監督人除遵守《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外,還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核對償債主體或項目方提出的用款申請是否符合資金用途和實際工程進度;

  (二)監督債權投資計劃資金劃撥;

  (三)監督、評估項目建設運營質量和風險;

  (四)監督償債主體還本付息資金安排及支付情況;

  (五)關注停止劃款情形出現後,專業管理機構處理情況;

  (六)及時與受益人溝通,報告專業管理機構和償債主體情況。

  第二十七條專業管理機構應當制定債權投資計劃財務管理制度,確定會計核算方法、賬務處理原則,合理計量公允價值。專業管理機構制定的債權投資計劃財務管理制度,應當經受益人大會批准。

  專業管理機構應當為不同債權投資計劃分別建立會計賬戶和業務臺賬,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單獨核算管理。償債主體、登記存管機構應當按約定,分別向專業管理機構提供運營管理財務信息和登記存管信息。

  第二十八條專業管理機構應當按照約定,向受益人分配並支付債權投資計劃收益和本金。變更分配或支付日期的,應當經過受益人大會審議通過。

  第二十九條專業管理機構應當按照約定,制定債權投資計劃分配方案,分配債權投資計劃收益並兌付本金。未能按期分配或兌付的,應當按照約定及時通知受益人。

  第三十條債權投資計劃終止,專業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債權投資計劃約定,做好清算工作:

  (一)債權投資計劃終止前10個工作日內,成立清算小組,指定清算責任人,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及其他仲介機構協助清算;

  (二)與獨立監督人和受益人復核清算資産價值;

  (三)在仲介服務機構審計、評估、法律工作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形成清算方案,提交受益人等當事人;

  (四)向登記存管機構申請登出受益憑證登記;

  (五)其他約定的清算事項。

  第三十一條專業管理機構應當按照《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出具清算報告,並按照約定方式通知受益人和獨立監督人。合計持有三分之二受益權的受益人,在規定期限內未對清算報告提出書面異議,視為認可。專業管理機構可以解除清算報告所列責任,專業管理機構有不當行為的除外。

  第三十二條專業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債權投資計劃約定,書面通知受益人接收清算資産。

  受益人應當及時確認清算方案,接收清算資産。受益人未能及時接收的,由專業管理機構保管,保管費用和相關費用由該項資産承擔。專業管理機構不得運用保管資産,保管期間産生的收益屬於保管資産。

  第四章受益人大會

  第三十三條受益人大會由債權投資計劃全體受益人組成。受益人大會召開、提交議題和審議表決等事項,按照受益人大會章程執行,並遵守《管理辦法》有關規定。

  受益人大會章程應當至少包括受益人大會職責、受益人權利和義務、議事規則、表決流程、信息披露和章程修改等。

  第三十四條受益人大會可以採取現場方式召開,也可以採取通訊等方式召開。每一份受益憑證具有一票表決權,受益人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受益人大會並行使表決權。

  第三十五條受益人大會由持有債權投資計劃三分之一以上受益權份額的受益人提議召開,由持有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受益人或其授權代理人出席方可舉行。發生嚴重影響債權投資計劃執行的重大突發事件的,任一受益人或者其授權代理人都可以提議召開並負責召集臨時受益人大會。

  第三十六條召集人召集受益人大會,應當至少提前30個工作日通知受益人大會的召開時間、會議形式、審議事項、議事程序和表決方式等事項。

  受益人大會不得就未經通知的事項進行表決。

  第三十七條以下事項應當由受益人大會審議決定:

  (一)受益人大會章程;

  (二)獨立監督合同;

  (三)提前終止受託合同或者延長債權投資計劃期限;

  (四)改變債權投資計劃財産運用方式;

  (五)更換專業管理機構或獨立監督人;

  (六)調整專業管理機構報酬標準。

  第三十八條受益人大會就審議事項作出的決定,應當經出席大會的受益人或其授權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但提前終止受託合同或者延長債權投資計劃期限、改變債權投資計劃財産運用方式、更換專業管理機構及獨立監督人的,應當經出席大會的受益人或其授權代理人所持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受益人大會決定的事項,應當及時通知相關當事人,並向中國保監會報告。

  第三十九條受益人大會由召集人整理會議紀要,並由出席大會的受益人或者其授權代理人簽名確認。召集人應當將有關議案、大會決議、出席會議人員簽名冊、受益人授權委託書和會議紀要等送專業管理機構存檔,並報送獨立監督人。

  第四十條獨立監督人可以列席受益人大會,並根據議題需要,向受益人大會説明有關事項。

  第五章信息披露

  第四十一條專業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債權投資計劃文件約定,以適當、可行的方式,按時披露信息,並保證所披露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二條受益人有權向專業管理機構查詢與債權投資計劃財産相關的信息,專業管理機構應在不損害其他受益人合法權益的前提下,及時、準確、完整地提供相關信息,不得拒絕、推諉。

  第四十三條專業管理機構管理債權投資計劃,除按照《管理辦法》第七十條規定披露信息外,還應當披露下列信息:

  (一)償債主體、投資項目及增信安排情況;

  (二)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償債主體年度財務報表;

  (三)債權投資計劃跟蹤信用評級;

  (四)債權投資計劃本息回收和兌付情況;

  (五)債權投資計劃涉及關聯交易金額、佔債權投資計劃資産餘額比例、實際轉讓價格和市場公允價格等;

  (六)債權投資計劃財産損失及産生原因;

  (七)與債權投資計劃相關的重大突發事件;

  (八)債權投資計劃約定或者中國保監會規定披露的信息。

  第六章風險控制

  第四十四條專業管理機構開展債權投資計劃業務,應當持續評估投資管理能力,並根據市場變化、業務規模等因素,不斷加強能力建設,確保始終符合規定要求和業務需要。

  第四十五條專業管理機構開展債權投資計劃業務,應當建立有效的風險控制體系,覆蓋項目開發、信用評級、項目評審、風險監控等關鍵環節。

  (一)項目開發。專業管理機構應當指定債權投資計劃項目經理,組織開展項目立項、盡職調查、交易結構設計、商務談判、後續管理、資金回收等並承擔相應職責。

  (二)信用評級。專業管理機構內部信用評級人員應當進行現場和非現場調查,獲取全面、真實、客觀信息,採用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分析方法,提出投資意見,持續評估償債主體資質狀況,還款來源穩定性、可靠性、充足性及增信安排的效力。專業管理機構應當強化內部信用評級,減少對外部信用評級的依賴,通過內部信用評級印證外部評估結論,實質性判斷風險程度和信用質量的變化。

  (三)項目評審。項目評審人員應當綜合項目經理提交的立項申請和投資建議、仲介機構的評估結論、信用評級人員的評級結論等,對項目的合法合規性、經濟效益、資金落實、還款資金來源和增信安排等進行評估和審核,充分揭示項目風險,形成評審結論,並向項目評審委員會提出明確的評審意見。

  (四)風險監控。專業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債權投資計劃總責任人和各環節責任人機制;風險管理部門應當確定項目風險管理責任人,全程監督債權投資計劃運作,加強後續風險管理和預警,做好跟蹤檢查、監測,評估相關責任人的履職情況,及時提示風險,提出整改建議。風險管理部門履職應當保持獨立性,不受投資管理及投資評審決策部門干預。

  第四十六條專業管理機構董事會負責制定債權投資計劃業務規劃,審批和監督業務開展情況,建立定期審查和評價機制,並承擔風險管理的最終責任。

  第四十七條專業管理機構開展債權投資計劃業務,應當嚴格遵循誠實信用、公平公正原則,不得收取或變相收取與發起設立和履行職責無關的費用;不得通過發起設立或利用債權投資計劃,與相關當事人發生涉及利益輸送、利益轉移或獲取超出受託職責以外額外利益的交易行為。不得採用壓低費率標準、打折或者變相打折等手段,實施惡性競爭。

  第四十八條債權投資計劃存續期間發生異常、重大或突發等風險事件,專業管理機構應當立即採取有效措施,啟動風險處置預案,並在5個工作日內向受益人、獨立監督人等相關當事人和中國保監會履行信息披露和報告義務。

  第七章監督管理

  第四十九條專業管理機構除按照《管理辦法》第七十條有關規定,向中國保監會報告債權投資計劃設立和運營情況外,每年度還應當報告以下內容:

  (一)子公司或者事業部運營狀況;

  (二)各級管理人員履職情況。

  第五十條中國保監會依法對專業管理機構發起設立和管理債權投資計劃的能力和行為,以及其他各相關當事人參與債權投資計劃業務進行監管檢查,必要時可聘請仲介機構協助檢查。

  第五十一條專業管理機構開展債權投資計劃業務能力下降,不再符合監管規定的,應當及時制定整改方案,落實整改措施,並向中國保監會報告;經整改重新符合監管規定前,不得發起設立新的債權投資計劃。

  第五十二條專業管理機構及其有關人員違反本規定的,中國保監會將記錄其不良行為並依法予以處罰。情節嚴重的,中國保監會可以依法暫停或終止違規機構及人員從事債權投資計劃業務的資質。

  第五十三條為債權投資計劃提供服務的專業仲介服務機構及其有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執業規範和職業道德,客觀公正、勤勉盡責,獨立發表專業意見。上述仲介服務機構或人員未盡責履職,或其出具的報告含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四條本規定由中國保監會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五十五條本規定自發佈之日起施行。《保險資金間接投資基礎設施債權投資計劃管理指引(試行)》(保監發〔2007〕53號)、《基礎設施債權投資計劃産品設立指引》(保監發〔2009〕41號)同時廢止。

熱詞:

  • 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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