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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預售許可審批權下放 專家:或致可怕結果

發佈時間:2012年10月17日 04:2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青年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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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後,縣一級的房地産管理部門也有權審批商品房預售證了。

  10月10日,國務院發佈關於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在調整的143項行政審批項目中,商品房預售許可審批位列其中。

  按照此次的調整,商品房預售許可的審批權被下放,由原來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産管理部門”下放至“設區的市級、縣級人民政府房地産管理部門”。

  儘管該調整並未言及審批標準變換,但已經有一些開發商暗自高興,認為能夠更方便地取得商品房預售證。

  “這個調整基本上是更多賦權地方政府,讓行政效率更高。”中國消費者協會副會長、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告訴記者,但從消費者的角度來看,還不如直接取消商品房預售制。

  權力下放意味著什麼

  儘管只是143項行政審批項目調整中的一項,但商品房預售審批調整卻引發了最多的關注。

  有網友擔心,這樣的調整“是為開發商更多圈地、更快圈錢開路”。

  還有人疑惑,這樣做是不是對房地産調控的變相放鬆?

  我國的商品房預售制確立於1994年,1995年1月1日起執行。這項制度被稱為我國房地産市場制度的基礎。

  對很多開發商來説,原有的審批權限設置讓他們增加了辦證的時間和成本。

  如今,執行了17年的商品房預售許可審批權限被下放至縣級政府的房地産管理部門,意圖是什麼?

  在偉業我愛我家集團副總裁胡景暉看來,這樣調整的目的是加快商品房預售審批速度,加快商品房供應速度,從而在限貸限購等一系列限制需求的前提下,加大供應力度,平抑房價。

  “下放審批權,也會讓審批部門更好地調節市場,調節房價和供需關係,避免在整體房價上搞統計數字遊戲,弱化調控效果。”胡景暉説,近一段時間,政府土地出讓環節有了變化,要考慮開發商拿地後的開工和預售週期。結合這些變化來看,政府房地産調控的思路正在從限制需求逐步轉向力促供應。

  這就意味著,今後開發商取得預售許可證可能更容易。

  不過,在中原地産市場研究部總監張大偉看來,這樣的影響非常有限。

  “權限下放後,開發商辦理預售證應該會容易一些,但作用非常有限。”張大偉説,現在預售證不好辦的都是一線城市,或者成交火熱的城市。出於調控的目的,政府往往限制了預售證的辦理。一線大城市預售證難辦,但二三線城市並不難辦,甚至有些地方沒有預售證都敢賣房。

  在他看來,下放審批權限的最大好處是,地方政府可以更好、更直接、有效地監管區域內樓盤項目的預售狀況,也可以更直觀地監控樓市的波動情況。

  “客觀地説,縣級城市也有商品房市場,剝奪縣級城市的審批權是不對的。” 中國社會科學院經濟所研究員汪利娜認為,上一級政府對下一級的城市的市場狀況可能並不太了解,此次調整是對地方事權的回歸。

  但汪利娜也表示,目前中央與地方之間的利益博弈很激烈,很難説這樣的調整會帶來怎樣的結果。

  汪利娜告訴記者,近幾年三線城市的房地産投資增長很快,已經出現供大於求的局面。

  “地方政府都想靠土地生財,一、二線城市已經靠房地産開發賺了大錢,這幾年三線城市也想複製這樣的成功,但消費者對房地産的投資卻很少會考慮三線及以下的城市。”汪利娜説,在三線及以下城市,政府推動的投資已經上去了,但消費卻沒有上來,情況很不好。擁有了商品房預售許可審批權限,縣級城市也很難通過這一點來刺激市場。

  有專家表示,行政許可權本身就有尋租空間,各級政府、各個部門都想握在手中,商品房預售許可審批權更是如此。縣一級政府獲得這項權力,就意味從此多了一個尋租空間。

  商品房預售條件過於寬鬆

  從目前的調整來看,儘管審批權限下放了,但審批標準卻沒有看到放鬆的跡象。從這個意義上説,商品房預售許可審批權限的下放會帶來怎樣的直接效應,還很難做出判斷。

  但是,這正是部分專家擔心的地方。

  中國房地産學會副會長、北京大學房地産研究所所長陳國強告訴記者,審批權限下放會讓辦事效率更高,但怕就怕審批權限下放後審批標準也隨之模糊了。如果審批標準放鬆了,將會帶來巨大的風險。

  從我國行政審批權上收與下放的經驗看,當一項行政審批權限上收的時候往往意味著標準的從嚴,反之則往往意味著標準的放鬆。

  從目前執行的商品房預售標準來看,並不複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産管理法》,取得預售許可證只需要滿足三個條件: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並已經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這三個條件具備了之後,就可以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産管理部門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不過,即使是這樣並不嚴格的條件,在我國有些地方,執行得也並不如意。

  這其中,開發商自有資金比例就是一個彈性極大的條件。

  一位房地産業內部人士告訴記者,儘管《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産管理法》規定了25%的自有資金(即通常所説的最低資本金)比例,但不少開發商在跟政府部門搞好了關係之後,這個底線就能被打破。

  幾年前,也曾有學者調查研究稱,我國房地産開發商的自有資金比例根本就達不到25%的標準。

  自有資金比例越低,意味著開發商就越能用更少的錢撬動更多的房地産開發貸款,從而建設更多的樓盤。但這樣一來,房地産建設的風險大大增加。在我國房地産市場上,由此造成的項目爛尾、開發商卷款逃跑的事件屢見不鮮。

  在金融危機時,政府部門還主動降低了開發商的最低資本金比例。

  2009年5月,國務院曾將固定資産投資項目資本金比例進行調整,結果,普通商品住房項目投資的最低資本金比例被調低至20%。而在其他行業,最低資本金的比例均高於20%。比如鋼鐵、電解鋁項目,最低資本金比例為40%;水泥項目,最低資本金比例為35%;煤炭、電石、燒鹼、黃磷、玉米深加工、機場等項目,最低資本金比例為30%;鐵路、公路、城市軌道交通、化肥(鉀肥除外)項目,最低資本金比例為25%。

  這樣的調整,導致大量從未涉足房地産行業的企業進入這個行業。

  有些城市,甚至一度將建設普通住宅項目的開發商自有資金比例降低到15%。

  部分專家認為,現有的商品房預售條件已經很寬鬆,如果在此次審批權限下放之後,審批標準再被模糊,將會帶來可怕的結果。

  中原地産市場研究部總監張大偉告訴記者,此次國務院在下放商品房預售許可審批權的同時,應該也更需要嚴格審批制度的監管,因為對預售資格的審核直接關係買房人的切實利益,審批標準非但不能放鬆,還需要更加嚴格。

  現房銷售代表行業發展水平

  “商品房預售許可審批權下放,在現有房地産市場制度上並沒有什麼本質的變化。”陳國強告訴記者,到了現在這個階段,已經可以分步驟、分區域取消商品房預售制,進行現房銷售了。

  在陳國強看來,目前一些城市商品房庫存量明顯偏高,而且後續供應能力很強,取消預售制不會導致價格上漲。1994年我國確定商品房預售制,目的是為了儘快打開商品房市場,加快商品房供應。由於當時的開發商資金力量薄弱,所以最初的制度設計向開發商傾斜。

  “商品房預售制是一個過渡性的政策。”陳國強説,經過十幾年的發展,我國房地産市場已經跨越式地發展了,開發商的資金實力今非昔比,現在完全可以取消預售制了。從行業的發展來説,能否現房銷售是這個行業發展程度的一個重要標誌,對整個行業都有好處。

  就在此次商品房預售許可審批權限下調之後,SOHO中國董事長潘石屹在微博上表示:哪個國家還有這麼奇怪的商品房預售許可?應該取消。按照《房屋買賣合同》去辦,出現糾紛找法院。現在政府要審批,出現問題,自然要找政府,政府要承擔責任。政府有能力承擔這麼大的市場責任嗎?

  多年來,有關商品房預售制是否該存在的爭論一直沒有停止過。

  2005年,人民銀行發佈《2004中國房地産金融報告》,就曾公開建議“取消現行房屋預售制度,改期房銷售為現房銷售” ,理由是“很多市場風險和交易問題都源於商品房新房的預售制度”。

  2006年3月,33位全國人大代表提交議案建議取消商品房預售制度。

  2007年,國土資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司長曾在一個座談會上表示,現在的房地産市場上出現的種種問題,特別是亂炒房地産,都跟預售有關,應該完全取消商品房預售。

  但是,多年來,這項被稱為我國房地産市場制度的基石一直巋然不動。

  “如果現階段一下子取消商品房預售制度,政府擔心會導致房價上漲,這也正是多年來政府不敢取消這項制度的重要原因。”汪利娜説。

  中國消費者協會副會長、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多年來一直呼籲廢止商品房預售制。他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如果現階段政府還不能下定決心廢止這項制度,那就需要在制度設計上進行有利於保護消費者的改進。

  “相對於審批權限下放,我更期待預售資金監管的進一步嚴格。”劉俊海説,如果能對商品房預售資金加強監管,讓預售資金在第三方監管賬戶上,不會被開發商隨意動用,就能讓消費者踏實很多。讓消費者與開發商利益共享是行政許可的底線。

  按照我國現有法律,房地産開發企業的註冊資本最低為1000萬元人民幣。劉俊海了解了大量案件後發現,基本上房地産開發企業的註冊資本就是法律規定的下限,只有1000萬元。

  “現在項目開發都是幾個億甚至十幾個億,這點註冊資本怎麼能保證安全?”劉俊海説,現在正是調控與反調控的膠著期,開發商要是卷款跑了,消費者找誰去?

  在劉俊海看來,目前房地産市場道德失信的狀況很嚴重,需要通過制度設計進行防範。

  “可以在發放預售許可證前,向開發商索要擔保函,並要求開發商上交保證金,交房必須與承諾的一致,如果不一致,必須接受懲罰。”劉俊海説,同時應該讓房地産開發企業的控股方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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