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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報:國家應為救人者所産生的失誤“買單”

發佈時間:2012年08月14日 04:1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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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廣東佛山16歲女孩李舒舒為救1歲女童雯雯,自己腿部不幸被車碾壓。在事故責任認定中,當地交警確定李舒舒實施了妨礙交通安全的行為,對自己的受傷,也應承擔25%的責任。對此很多人表示不理解,為什麼見義勇為者還需要承擔法律責任?若如此,是不是會對群眾見危相助的熱情起到消極影響?

  針對公眾關切,廣東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已作出回應,責令當地交警部門啟動事故認定復核程序。這一事件之所以讓人們不能釋懷,就在於面對李舒舒的見義勇為行為,目前只看到交警這一環節對李舒舒的責任確定,而沒有後續環節“國家買單”制度的及時跟進,難免讓人産生“好人沒有好報”的疑慮。

  不久前,民政部、公安部等七部門聯合下發《關於加強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護的意見》,對見義勇為者從生計、醫療、教育、住房等多方面提出了具體的保障政策。這一“國家買單”制度,即是在為見義勇為者進行全面托底,消除其後顧之憂。前一段時間出現的一些道德滑坡、道德冷漠現象,一個重要原因就在於,一些見義勇為者的權益得不到保障,讓人們産生“做好事有風險”之感。也因此,只有實施“國家買單”制度,才能更好地扭轉社會風氣,使道德風尚進入良性循環。

  實施“國家買單”制度,與對見義勇為者進行責任確認並不衝突。事實上,見義勇為者在救助過程中常會出現種種過失,那種危急時刻實施完美救助而無一點傷害的情形,在現實中很少出現。更多情況是,可能給自己或第三方帶來傷害。比如,司機為了送病患緊急赴醫違章而造成第三方重大傷亡;再如,不習水性,卻救落水之人,施救者自陷險境。顯然,對無辜的第三方受害者和對自己的受傷害,見義勇為者應擔部分責任。如果因為有善意的目的而淡化應承擔的責任,可能會給“不負責”的魯莽行為大開綠燈。

  以李舒舒救人案為例,救人當屬見義勇為行為,但不能因此就讓肇事車主承擔本不該他承擔的那部分過失;見義勇為者或許該為救人過程中産生的失誤擔責,但國家理應為見義勇為者“撐腰”——不僅需要對他們的高尚品德以物質獎勵和精神弘揚,同樣需要對他們救人過程中産生的傷害、造成的損失給予托底買單。

  我們所處的時代,既有“最美”集中綻放的沁人芬芳,也有對“花期”稍縱即逝的顧慮不安。公眾對認定見義勇為者相關責任的強烈反應,也是擔憂英雄流血又流淚。見義勇為有時候也需要考慮助力效用的大小、行為結果的好壞,但眼下最緊迫的,是呵護和保護每一個助人為善的初衷與行動,激發起人們見義勇為的社會風尚。從這個意義上説,“責任明確”與“國家買單”都需要積極呼應,讓民眾接受到它釋放的明確信號。這樣,才能形成見義勇為自我思考、自我優化、自我生衍的良性循環,出現更多的“勇為”,總結和踐行更好的“巧為”,最終使見義勇為的道德風尚獲得持久的續航力。

熱詞:

  • 買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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