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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多地試點反酷刑 二十省市已允許嫌犯説謊

發佈時間:2012年08月14日 01:3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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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蕪湖市看守所廁所多了一項功能———在押人員可以在裏面秘密書寫投訴信,再悄悄地投入投訴信箱。儘管廣為告知,試點之初,在押人員還是不敢投訴。打破“不敢投訴”僵局的是一起投訴事件獲得解決。安徽省蕪湖市看守所的一名犯罪嫌疑人,投訴一名警察推搡了他幾下,經查實後,該警察隨即被調離。

  ◎湖北某縣檢察院,檢察人員在一起自偵案件中訊問犯罪嫌疑人時,用手指著嫌疑人的鼻子罵,正在罵的時候,省檢察院的領導打來電話制止,並對其進行了警告。湖北省檢察院的錄像系統省市縣三級聯網,基層檢察院訊問時,省檢察院的中控室可以看到他們訊問的錄像。

  安徽省蕪湖市看守所的一名犯罪嫌疑人,投訴一名警察推搡了他幾下,經查實後,該警察隨即被調離。為防止刑訊逼供,即中國1988年批准的《聯合國反酷刑公約》中所説的酷刑,最高檢和公安部聯合中國人民大學訴訟制度與司法改革中心在蕪湖試點,鼓勵嫌疑人在人身受到侵害時投訴警察,改變了過去訊問後再調查是否有刑訊逼供的做法,這一做法獲得公安部的肯定,有望在全國推廣。

  目前,為防止刑訊逼供的發生,全國多地進行了不同的試點:針對在訊問時“錄時不打,打時不錄”的情況,有的地方把原來由偵查人員主動攝像改為被動攝像;此外,約20個省市的警察代表被培訓了訊問技能,不再要求嫌疑人“老實交代”,而是允許犯罪嫌疑人撒謊,直到其難圓其説後露出破綻。專家分析,我國防止刑訊逼供的模式,正從事後調查核實再排除,向事前防範、預防刑訊逼供發生的方式轉變。

  秘密投訴信箱設在看守所廁所內

  去年3月,蕪湖市看守所廁所內安裝了一個小小的投訴信箱,從此,廁所又多了一項功能———在押人員可以在裏面秘密書寫投訴信,再悄悄地投入投訴信箱。

  “紙和筆在每個押室都有,在押人員平時寫很多東西,沒有人知道他們在寫什麼。”蕪湖試點參與人、中國人民大學訴訟制度與司法改革中心副教授程雷介紹,中心從去年3月起與最高檢和公安部在蕪湖試點反酷刑。程雷解釋,設立投訴信箱是鼓勵犯罪嫌疑人在人身權益受到侵害時投訴警察,以便及時發現和制止非法取證。

  這樣的投訴信箱也設在蕪湖市看守所接待大廳內,它是為了接受在押人員家屬和代理律師的投訴。

  此外,在這個看守所,在押人員還有一個權利就是,不需要理由就可以輕易約見日常駐所的檢察官,可直接向檢察官投訴。

  每名犯罪嫌疑人被送進看守所後,都會由專人告知他有投訴的權利,在監室和訊問室等都貼有相關的內容。

  儘管廣為告知,試點之初,在押人員還是不敢投訴。因為看守所內有一種“亞文化”:相比警察和警察官的話,新在押人員更願意相信老在押人員的“經驗之談”:遇到刑訊逼供不要投訴,否則會帶來更嚴重的刑訊。

  “‘不敢'在某種意義上等於‘不信任'。”安徽省蕪湖檢察院領導曾在項目研討會上坦言。

  打破“不敢投訴”僵局的是一起投訴事件獲得解決。一名在押人員投訴某民警推搡了他,當事警察認為是小問題,這名在押人員就向檢察機關在監所設立的在押人員投訴處理委員會申請復核。

  這個由律師、教授等8人組成的委員會對此事查實後,根據當事警察違規嚴重程度提出處罰意見,隨後,當事民警被看守所調離了工作崗位。

  據介紹,訊問警察的行為構成犯罪的還要被追究刑事責任。當然,如果看守所或檢察官不同意委員會的處理意見,則需要提交檢委會討論。程雷介紹,雖然看守所或檢察官可以不同意,但因為需提交檢委會討論,實際上絕大多數處理意見都得到了落實。

  隨著一件件投訴事件的處理,蕪湖市看守所在押人員投訴的數量明顯上升,截至今年5月,駐所檢察室受理的68件投訴中,投訴看守所監管活動的33件,現已全部處理結束,其他投訴則轉交相關部門處理。

  蕪湖的試點是力圖建立一種羈押場所的預防制度,試點得到了公安部的肯定,有望向全國公安系統推廣。記者了解到,在全國不少地方,針對防止刑訊逼供做了不同的嘗試。

  訊問嫌疑人不再要求“老實交代”

  “案發當天你在哪?”前段時間,江蘇省某市公安局一名刑警在訊問一名涉嫌在當地殺人的犯罪嫌疑人時,語氣平緩而直接。

  “我不在本市,我在市。”

  “你是怎麼去的?”

  “乘坐大巴。”

  “哪一天去的還記得嗎?”

  “週二。”

  “能描述一下大巴的情況和車上的情況嗎?”

  嫌疑人對車上的情況進行了詳細描述,刑警均記錄在案。

  “去你所説的城市,不是每天都有大巴,週二不發車啊?”訊問刑警直盯著嫌疑人,語氣仍然平緩。

  嫌疑人立即臉色發白,供述了殺人的事實。

  據這名刑警介紹,過去審訊,他們都會聲色俱厲地告知犯罪嫌疑人不準撒謊,要“老實交代”,“強調多次,效果甚微”。

  而他此次的訊問策略則是借鑒了歐洲的訊問方式———允許嫌疑人撒謊,“因為一個謊需要另一個謊來圓,一旦謊圓不起來,嫌疑人就會精神崩潰。”

  這名刑警的訊問“策略”是他參加了今年在四川瀘州和甘肅蘭州進行的訊問技巧的培訓上學到的,該培訓由中國人民大學訴訟制度與司法改革研究中心與荷蘭馬斯特裏赫特大學主辦,共有約20個省市的警察代表參加了此次培訓。

  現實中,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可以作為案件的證據,而某些警察為了儘快地結案,拿到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是簡單的辦法,而最快拿到口供的方式,就是刑訊逼供。

  程雷告訴記者,在現實的司法案件中,口供還是比較重要的。雖然刑訴法規定證據充分的情況下沒有口供也可以判刑,但相當多的地方檢察院和法院,仍然認為口供是重要的證據,甚至最高院不核準死刑的案例中,就有因為沒有被告人的口供的原因。

  因此,面對攻擊性強的、易怒的或者是沉默的犯罪嫌疑人,如何在合法的、不暴力的情況下獲得他們的口供一直是國內警界頭疼的問題。

  此次警察訊問技巧培訓後,一些年輕警察感嘆,訊問的最高境界是“心中有劍,手中無劍”,訊問不是怕嫌疑人撒謊,而是要讓嫌疑人説話,再根據口供設計訊問策略。如果嫌疑人一撒謊就制止,嫌疑人可能不再説話,實際上是封閉掉信息源了。

  “被動錄像”讓偵查人員無法控制錄像

  湖北某縣檢察院,檢察人員在一起自偵案件中訊問犯罪嫌疑人時,用手指著嫌疑人的鼻子罵,正在罵的時候,省檢察院的領導打來電話制止,並對其進行了警告。湖北省檢察院的錄像系統省市縣三級聯網,基層檢察院訊問時,省檢察院的中控室可以看到他們訊問的錄像,省檢察院的領導可以隨時進行抽查。

  “這樣,審訊的人員總是在被監視的情況下,心裏會有一種緊張感,訊問也就得到了規範”,程雷對記者介紹,中國一些地方的偵查機關引入了英國被動錄像的模式,被動錄像是相對於有選擇錄像而言的。

  雖然刑訴法規定了重大案件需要全程錄像,但什麼是全程錄像概念並不清楚,是否能做到也一直受人質疑,不少律師稱警察“打時不錄,錄時不打”。

  在刑訴法修訂時,一些地方司法部門建議不讓審訊人員自己錄像,而是利用現有的監控設備錄像,變警察主動錄像為被動錄像,讓錄像成為制約警察的方式。

  記者了解到,目前,江蘇省蘇州市公安局就是採用這種辦法錄像,他們將錄像與門禁制度結合,在押人員一到辦案區,警察需要刷卡開門,刷卡後監控錄像自動打開,在押人員在辦案區的一舉一動全可以錄下來,而警察對錄像系統並沒有控制權,訊問處於被監控的狀態。

  “利用監控被動錄像的方式在全國很好推廣,一些大城市的設備和技術完全做得到,關鍵是願意不願意做。”程雷對記者説。

  為何要從事後治理向事前預防轉變?

  從各地的試點來看,無論是蕪湖試點“鼓勵在押人員舉報”,還是培訓警察訊問技巧,以及湖北等地被動攝像“監控”訊問人員審訊等等作出的嘗試,都是對防止刑訊逼供的一種改革,將以前事後綜合治理,向事前預防轉變。

  刑訊逼供為什麼事後綜合治理效果不好,不能有效預防?為什麼一定要事前預防才能避免刑訊逼供?

  “以前認為防止刑訊逼供的方式是事後治理,審查清楚了再排除非法證據,現在專家和實務界人士認為這種方式弊端很多,因為刑訊逼供不像其他犯罪,刑訊的時候就將證據銷毀了,事後取證很難。所以傾向於事先防範,即在警察訊問過程中防止刑訊逼供”。程雷對記者介紹。

  有法官表示如果主動審查和排除非法證據,會給自己增加額外的工作負擔。還會面臨來自各方的壓力,比如被害人會認為是放縱被告人,會採用信訪等非理性措施,甚至使法官成為社會輿論的對立面。

  公檢法的考評機制也影響非法證據排除,公安機關考評機制的核心是破案率,破案是第一選擇。而檢察機關考評機制的核心是有罪判決率,如果法院因存在非法取證行為和證據非法做無罪判決,檢察人員會被扣分。對於法院而言,考評制度的核心是一審終審率。如果被告人上訴或者檢察官抗訴,案件的主審法官會被扣分。這種相互矛盾的考評機制也使法官盡可能避開非法證據的雷區。

  程雷對記者表示,目前造成國內偵查使用酷刑屢禁不止主要還在於制度上的缺失,還是需要預防上做好工作,即程序制裁、羈押場所的預防和警察訊問技能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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