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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南日報:允許嫌疑人撒謊,可喜的進步

發佈時間:2012年08月14日 09:1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濟南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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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為防止刑訊逼供的發生,全國多地進行了不同的試點:針對在訊問時“錄時不打,打時不錄”的情況,有的地方把原來由偵查人員主動攝像改為被動攝像;此外,約20個省市的警察代表被培訓了訊問技能,不再要求嫌疑人“老實交代”,而是允許犯罪嫌疑人撒謊,直到其難圓其説後露出破綻。專家分析,我國防止刑訊逼供的模式,正從事後調查核實再排除,向事前防範、預防刑訊逼供發生的方式轉變。(8月13日《南方都市報》)

  無論在影視劇中還是在現實中,人們都會看到這樣的一幕,警察在訊問嫌疑人時聲色俱厲,正告嫌疑人要“老實交代”,不得撒謊,否則……這就是所謂的“坦白從寬,抗拒從嚴”。而如今,嫌疑人被允許説謊了,於是不少網友hold不住了,認為這太善待嫌疑人了,更有人想象力頗豐富,推測這是一些貪官在為自己留後路。

  允許嫌疑人撒謊,這是一種可喜的進步。首先,這是尊重嫌疑人權利的體現。在偵查和審查起訴階段,相關當事人即便涉嫌犯罪,但也只是嫌疑人,為了自保或減少責任,他有權利選擇性説出對自己有利的事實,甚至不惜編造事實,這是人之本能。説謊雖不值得提倡,但對於嫌疑人來説,這是權利。

  其次,這能夠減少刑訊逼供。由於嫌疑人的口供可以作為案件的證據,一些警察為了早日拿到口供,儘快結案,不惜採取刑訊逼供的方式,逼迫嫌疑人説實話、吐實情。但因刑訊逼供造成的冤假錯案,不勝枚舉。2010年7月,公、檢、法、司、安聯合頒布的《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實施,明確以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收集的證據將被排除,不得作為定案依據。不要求嫌疑人必須説實話,一定程度上可以減少刑訊逼供。

  最後,這有利於推動法治、保障人權。今年3月通過的《刑事訴訟法》修正案,寫入“尊重和保障人權”,這是憲法有規定以來,我國部門法第一次有了人權規定。尊重人權、推動法治體現在多個方面,善待嫌疑人的合法權益,頗為重要,比如《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規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再比如,訊問嫌疑人時必須錄像。此外,還可以借鑒國際上的一些好做法,比如尊重嫌疑人的沉默權,“你有權利保持沉默”。

  當然,允許嫌疑人説謊或者保持沉默,將增加公安機關的偵查成本,並且對偵查人員的訊問技巧也是考驗。據報道,面對攻擊性強的、易怒的或者是沉默的犯罪嫌疑人,如何在合法的、不暴力的情況下獲得他們的口供一直是國內警界頭疼的問題。但不能為了取得口供,就傷害嫌疑人的權利。

  允許嫌疑人撒謊,是可喜的進步,但能不能有效落實,也不容忽視,有學者感嘆,當前中國法治中存在的最大問題,不是立法滯後、無法可依,而是執法不嚴、有法不依。再好的法律不去遵守執行,也是一紙空文。可資佐證的是,刑訊逼供儘管被一再禁止,但總有一些人充耳不聞,迷信暴力,如何讓“允許嫌疑人撒謊”真正貫徹,尚需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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