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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代表提出重點保護老年人財産權益

發佈時間:2012年08月06日 10:0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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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審議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修訂草案時提出

  重點保護好老年人的財産權益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修改

  前不久舉行的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首次審議了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修訂草案。

  一些常委委員和列席會議的全國人大代表提出,要重點保護老年人的財産權益。

  侵犯老年人權益現象時有發生

  “目前我國老年人合法權益保障工作不平衡。”張學忠委員説,一般而言,受經濟發展條件制約,城市普遍好于農村,經濟較發達地區普遍好于經濟欠發達地區。

  他指出,隨著家庭經濟關係的複雜化,侵犯老年人人身、財産、住房、婚姻等合法權益的現象在各地時有發生。當前,我國已經進入並將長期處於老齡社會,這是貫穿我國21世紀發展始終的一個重要國情。同時,我國的老齡化超前于現代化。發達國家是在基本實現現代化的條件下進入老齡社會,屬於先富後老或富老同步,而我國是在經濟尚不發達的情況下提前進入老齡社會,屬於未富先老,應對人口老齡化的經濟能力比較弱。

  “我也是年近古稀的老年人,我的很多朋友都是老年人,因此對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的修訂非常關心。”列席會議的全國人大代表蕭玉田説,老年人財産權的保護問題是一個很嚴重的社會問題。現在老年人在世的時候,親屬和子女急著把老年人財産分出來的情況很嚴重。另外,現在城市的房價很高,一個年輕人靠自己的力量想買一套房子幾乎是沒有辦法做到的,常常是把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錢都利用上,用三代人的錢買一套房。但是買完房子後,房産證是孩子的名字,老年人老了沒有自理能力以後,自己的財産和全部積蓄都拿出去了,所以生存遇到了問題。子女孝順還好,有的子女財産到手了對老人就不管不問了,因此在修法時要考慮老年人出資為子孫買房後,自身權益如何保護的問題。

  全國人大代表李忠軍認為,由於經濟的飛速發展,人們生活節奏的加快,各種侵害老年人利益的問題比較突出,所以在權益保護上要對老年人加以保護。特別是老年人的財産問題,這是一個現實的社會問題,也是權益保護的重點問題。

  應建立社會化權益保障網絡

  “老年人權益保障存在的問題和我國人口老齡化快速發展形勢,以及人口老齡化帶來日漸加重的嚴峻挑戰,需要對老年人權益保障法進一步補充和完善。”張學忠委員提出,要制定完善維護老年人權益的配套政策。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涉及到方方面面,包括財産、婚姻、贍養、撫養、繼承等等,是一項複雜的社會系統工程,只有各相關部門切實履行職責,密切配合,社會各界積極參與,才能取得實效。

  他認為,應制定完善相關政策,形成以有關職能部門為主體,各有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仲介組織以及居委會、村委會等共同參與的社會化老年人權益保障網絡和工作機制。

  要完善老年人司法救助制度

  全國人大代表姜健曾多次領銜提出關於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的議案建議。在十一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上,她提出了“關於在全國範圍開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執法檢查的議案”;在十一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上,她提出的“關於修改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的議案”,得到全國人大的高度重視,被列為重點議案辦理。

  這次常委會召開前,姜健代表到地方人大內司委、老齡委、民政局、人力和社會保障局就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的修改專門進行調研。她認為,修訂草案對老齡事業發展現狀的分析和存在的主要問題,非常符合目前老齡工作的實際,反映出了廣大老年人利益訴求和基層老齡工作者的心聲,是一份針對性強、具可操作性的修訂草案。

  結合會前的調研情況,姜健代表建議,要著力解決侵犯老年人權益的問題,完善老年人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制度。

  她説,隨著老年人的增加,癡呆症患者也會增加,他們有的存在輕度的智力障礙,理性程度非常低,不能預料較複雜的行為及後果;有的則存在身體上的限制,不能有效地保護自己,並極有可能對他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因此,要在妥善解決因年齡增大而致判斷能力減弱甚至喪失的失能、半失能老人的助養、託管、照料等服務外,還應當針對監護、住房産權、人身安全、財産管理等問題建立完善的老年人監護制度。同時對老年人進行道德、法律法規的教育,預防老年人觸犯法律。

  “建議在基層法院設立老年人維權法庭,同時提供法律援助服務。”姜健代表説。

  陳舒代表建議 與老年人交易要有特殊要求

  本報訊 記者陳麗平 在前不久舉行的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上分組審議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修訂草案時,列席會議的全國人大代表陳舒建議,銀監會、保監會、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等機構應當明確規定,在與老年人進行商業交易時,交易對方對信息透明和風險告知的要求有特殊標準。

  陳舒代表建議,修訂草案在社會保障一章中,細化對老年人的財産風險控制,加強對老齡人群風險防範意識的培訓和教育。要通過法制宣傳教育等方式,教會老年人依法保護自己的財産。同時,銀行出售理財産品、大額存款支付,保險公司出售保險産品,商店出售大額的産品、藥品、保健品,都要有更加嚴格的風險提示義務。交易對方如果沒有盡到應盡責任,應當承擔合同無效的責任。

  “目前我國金融系統實際操作中已有一些類似做法,應當在法律中明確。”陳舒説。

  張學忠委員提出 維護老年人權益從家庭做起

  本報訊 記者陳麗平 在前不久舉行的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上分組審議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修訂草案時,張學忠委員提出,維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要從家庭做起,從家庭的每個成員做起。

  張學忠委員説,老年人合法權益的保護不僅是個法律問題,同時也含有道德因素,要堅持“法治”與“德治”相結合。道德規範是法律規範的基礎,而法律規範又反過來強化和維護道德規範,在一定意義上可以説,“德為法之魂,法為德之體”。要化解複雜的家庭矛盾和改變重財輕德現象,最根本的還在於發揮道德教育的力量。對於家庭來説,當前甚至在今後相當長的時期內,子女仍將是養老的主要承擔者,子女對待老年人主要是一個“孝”字。因此,要在家庭中大力弘揚“孝”這一中華民族一向推崇的傳統美德。如何對待老年人,不但是家庭問題,更重要的是社會問題。對於社會而言,要把開展敬老、愛老、助老為主題的道德教育活動提升到促進代際和諧、加強精神文明建設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高度來倡導。要充分發揮輿論引導和輿論監督在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中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全社會提倡敬老愛老的優良傳統,建立團結和諧的家庭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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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積極老齡化”的含義

  2002年,世界衛生組織公佈了一份報告:《積極老齡化:一個政策框架》。“積極老齡化”理念為該政策框架的基礎,是指“為了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質量而優化其健康、參與及保障的機會的過程”。“積極”不僅僅指體力活動和勞動,還包括對社會、經濟、文化等的持續參與併發揮作用。“積極老齡化”是一個比“健康老齡化”內涵更為豐富、科學和全面的複合型概念,除強調要在老年期保持健康外,更強調所有人要在生命歷程的各個階段樹立健康老齡化的理念,努力實現終生的健康,並在此基礎上積極發揮潛能繼續參與社會發展,同時要求國家、社會、家庭等各方面為實現這一目標積極創造條件。

  關於“積極老齡化”的含義,國務院副總理回良玉在全國第三次老齡工作會議講話中,結合我國的國情和老齡工作的實際,對“積極老齡化”作出了闡釋:“要樹立積極的人口老齡觀。以積極的態度、積極的政策、積極的行動應對人口老齡化。全社會積極接納老年人,形成良好氛圍;各方面積極做好老齡工作,促進老年人的保障、健康、參與、發展;老年人積極面對老年生活、保持身心健康、參與社會生活,提高生活品質;青壯年也要積極為未來養老做好物質和精神準備。”

熱詞:

  • 老年人權益
  • 財産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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